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16年10月28日 16:22 点击数: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财务职责,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学院各部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

    第四条 学院年度预算须经学院党委审定,交学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预算编制程序:每年11月底,各部门按照下年度工作目标和项目计划及变化因素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计划交财务处汇总,财务处与相关分管院领导协商,形成预算建议方案报学院党委,经党委审议通过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预算执行各系部、处室是预算执行的主体和责任部门,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方案组织实施。年内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若遇特殊情况年内需追加预算的,金额2万元以内的须经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须党委研究审定。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年末按照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年度决算报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具体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2.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是指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研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其他收入,即本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八条 学院所有收费(含代收费)都必须由学院财务处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合法票据集中收取,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允许各部门擅自收费。系部、处室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要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处作为账务处理和收款依据。财务处应定期检查、落实,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催收入账。

    第九条 财务处指派专人对学院的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进行专管,按规定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事业支出,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为了保障学院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经费支出审批遵循:制衡性原则,责、权、利相结合的适当授权原则,严格预算执行原则。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责任与程序

     1.财务处负责审核原始单据的合规、合法、合理性,经费开支的计划性。

     2.各系部、处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核业务发生的真实性、效益性、完整性。

     3.会审联签小组监督经济业务的全过程,审核经济业务完整、准确、合理、合规。

     4.经费审批程序:

    一般经费支出: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处、会审联签、分管财务院领导。

    物资采购业务:经办人、物资保管员、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处、会审联签、分管财务院领导。

     5.基建、维修项目等专项开支,须进行决算审计后,方可进入正常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特殊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1.科研、教研、教学建设(含专业、课程、课件)、人才建设、竞赛、团队、师资等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1)项目资助经费由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将立项的批文项目预算、合同副本等资料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核对无误进行账务处理后方可使用;

      (2)该类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课题)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联合签字审批后,进入报账程序。

     2.借款的审批

    所有借款应遵循“公款公用、前账不清、后款不借”原则。借款仅限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等公用性支出,学院不办理个人的因私借款。

     (1)备用金借款由分管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和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借款。该类借款在每个自然年度的年底财务关账前必须结清,如有需要,到下个年度财务开账后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2)差旅费借款需提供经批准参加的正规的会议(培训)通知。该类借款应在当次出差返回(或相关业务完成)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报销还款手续,超期不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又不说明原因的,财务处有权从借款人的工资或津贴中扣取,直到扣清为止。

     (3)对于其他特殊情况需办理借款的,应提供与借款用途有关书面材料或学院有关会议决定。该类借款在相关业务完成后办理相关报销还款手续。

     3.预付款项的审批

    对于大宗商品或服务采购,达到订立合同限额的,应按规定订立合同;达到招标采购限额的,应按规定参加招标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在订立合同后需要申请预付款项,在履行正常审批程序时,应提供合同副本,财务处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根据合同付款条件审核办理预付款项。所有的预付款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前原则上必须用发票冲账。

     4.重大财务事项的办理须提供学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票据报销规定

     1.外部票据。报销的票据必须有税务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火车、飞机、汽车、轮船票除外);事业收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印有财政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付款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收款)人等。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2.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

     (1)如业务属非现金结算确需报销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经本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财务处批准后,才能作为原始单据报销;遗失现金结算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2)因公出差遗失票据的处理办法。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提供经同行人员证明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方可报销。其中遗失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并由本人提供出差当日火车站官网上同程的列车车次硬卧票价作为报销依据;遗失双程票的,不予报销。

     3.凡是采购办公用品及各种物资所取得的票据均要列明所购商品的单价、数量、金额;若因采购品种繁多,无法在发票上列明,则应由供货方随发票提供货物清单,列明商品单价、数量、金额,并加盖与发票上一致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货物清单的填写要求同发票或收据的填写要求。

     4.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所有标明烟酒业务的票据及品名摘要虽为其他内容,但票据开票方为烟酒专营店的票据不得报销。

     5.凡是印刷、打印、文印、复印、冲印及购买图书、资料、办公耗材等,如商品种类较多,无法在发票上填列的,必须附相应的清单,发票或清单上应注明所购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并加盖相同的印章。购买的图书、期刊、电子文献必须与本人专业有关,其所有权属于学院,报销时需附院图书馆验收入库单。在网站上购买的图书可附收货清单,但收货单日期须与发票日期一致。

     6.科研、教学等购买的设备原则上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的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应到后勤基建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 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

     1.购买办公用品、资料、批量元器件及实验实习材料,由各部门根据发票明细或所附清单遵照学院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报销单后须附验收单、发票、采购清单、采购计划单,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报账。

     2.维修工程等项目的报销,应附合同及工程决算单,对于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还应到后勤基建处办理资产验收手续,并将资产验收单附在报销单后面;10000元(含)以上工程项目(含维修、改扩建、装修)须附监察审计处(或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3.各部门所购固定资产,凭购物发票、合同、采购计划单(或政府采购申报单)到后勤基建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报账。

     4.差旅费的报销按《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报销。

     5.各部门按规定领取的劳务费、加班费、补贴、临时工工资、酬金等,均须填制领款单据,按人员造册,注明标准、工作天数,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相关部门审核并经分管和联系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直接代扣,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其中临时工工资、内兼职教师、聘任教师酬金的管理归口人事处。

     6.资金支付结算。根据《会计法》、《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购买零星办公用品等,因公到外地出差、培训及临时发生的公务接待,通过公务卡结算;其他支出均应通过银行对公转账结算。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及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储存的资产(含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现金管理出纳是学院现金专管员,负责现金业务收付,确保资金安全。收到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严禁挪用和坐支。出纳员应根据收付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及时盘点,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处理现金溢余与短缺。如未按规定处理账务,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管理:会计核算人员每月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清理结算,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实物保管员负责对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的入库、保管、领用,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并定期与资产台账记录员核对,与财务核对,保证账实相符。确保财产安全。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及独生子女保健费,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独生子女保健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学院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俭学、院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具体包括银行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税费、代收款(书籍课本费等代收代付款)。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财务部门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记账、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分清缓急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举债需根据学院实际发展需要,经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报学院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同意,学院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学院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院院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院无法归集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上交上级支出、财务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规定设置成本费用科目,并定期进行分析、报告。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财务处应及时编报学院财务报表并定期向财政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及管理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七条 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章 财经纪律

    第四十条 学院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处负责解释。原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版权所有©益阳职业技术学院  湘ICP备09025336号
地址:益阳市迎风桥镇 
招生咨询热线:0737-4624888 4625888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