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事原则
(一)党支部大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的决议或决定,须经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二、议事要求
(一)党支部议事形式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支部大会、支委会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书记指定的委员主持。
(三)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委会由支部委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需要,也可吸收不是党员的相关人员或行政领导列席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会议。
(四)支部大会、支委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
(五)参加会议人员都能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对经过讨论尚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组织。
(六)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