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职工委[2021]01号
第一章 目 的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确保学院和系部及学院职能机构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职教职工,包括由学院管理的退(离)休、退职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教职工对学院和系部及学院职能机构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其有关管理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学院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必须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工会主席担任
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任由:学院工会副主席担任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法律顾问、工会会员代表1人及学院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监察审计处等相关部门第一负责人。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职责是:
(一)处理申诉。
(二)作出决定。对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证据、适用政策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三)履行其他职责。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委员会承担并由学校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七条 教职工(以下称申诉人)对下列情形可以提出申诉:
(一)认为学院和系部及学院职能机构(以下统称被申诉人)的有关管理行为侵犯了《教师法》、《劳动法》规定职称晋级评聘、教学科研、安排工作任务、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行政处分、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被申诉人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诉求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 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和申诉日期。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学院或行政部门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该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和申诉日期。
第十条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拒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1-2名校内教职工作为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项,但申诉申请书、申诉处理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组织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申诉处理;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履行相应签字手续),申诉复查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请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情况。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调查复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举证。被申诉人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若在规定的时间内被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
申诉处理期间,被申诉人不得再自行收集对教职工进行处罚或处理的证据材料。
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依申诉人申请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质证。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以公开方式进行,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申诉人申请调查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质证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
(三)证据审核认定。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质证意见,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四)调解。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申诉委员会成员意见应予保密;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未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八条 受理申诉案件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申诉处理决定时,对申诉事项属于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通过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关于此事项的终结性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教职工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期间,暂缓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中止申诉处理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1年9月28日
分 送:学院各离退休支部、学院各工会小组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