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章程
(2023年12月1日第三届换届选举暨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Hunan Association of the Shipbuilding Industry缩写为HNASI)。
第二条 本协会主要是由湖南省辖区内船舶制造、船舶修理、船舶配套设备制造、船用材料等企业、船舶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以及相关联的企业、事业单位,按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的船舶工业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办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部门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联系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协调会员单位关系、行为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成为政府管理行业的重要支撑,促进行业技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对社会宣传船舶工业的重要窗口,密切与国内外同行交往的重要手段。壮大船舶工业实力,促进全省船舶工业行业的振兴和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益阳职业技术学院船舶大楼1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结合本行业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进行综合分析。组织参与制定行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活动,并推进政策、规范的贯彻落实。协助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船舶工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技术开发、技术协作、业务培训活动。接受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组织协助其技术改造、技术改进和重大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开展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间的联系、协商和交流,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关自律方面的行规行约,以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五)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举办展览会、经贸洽谈会等,促进会员单位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六)汇编和印发行业性资料,编发会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承担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湖南船舶工业及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要求协会对其生产、技术协作和帮助解决有关问题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即可退会,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两年内不履行会员义务者视作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届大会期间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并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纳、退会及除名;
(六)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七)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推迟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再由本协会按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5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上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备案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单位、团体、个人资助的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有关社团管理登记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登记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