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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来源: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6-02     浏览次数: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   言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前身是创办于1972年的益阳农业学校和创办于1979年的益阳工业贸易学校,校址分别位于益阳市龙光桥镇、益阳市石壁湖七星路,2004年两校合并成立益阳职业技术学院,2006年迁至现址。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产教融合、教以致技、学以致用”的办学理念和“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思路,实施“校企双制”人才培养模式,为湖南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院秉持“明德、笃学、精技、创新”的校训,继承“经世致用、实事求是”的湖湘文化优良传统,弘扬“心忧天下、敢为人先、百折不挠、兼收并蓄”的湖湘文化精神,致力于办“突出财经、制造、农林专业特色,国内知名”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简称:益阳职院。学院英文名称:Hu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YiYang。学院英文名称缩写:HNVCYY。学院域名: www.yyvtc.com。 

    第三条  学院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新塘村。经举办者批准,视需要可另行设立校区和调整校址。

    第四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探索和实践集团化办学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路径,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院重视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社会服务,鼓励成果转化。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学院是益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行政主管部门为益阳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对学院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为学院提供办学资源,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组织、机构和人员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和社会服务;

    (六)依法与境外政府、教育机构、企业等组织合作办学;

    (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助、社会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章程;

    (二)保证教育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教育服务,并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

    (六)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八)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与机构

    第十三条 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定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院党委的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新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院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际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

    (二)书记、院长如有一人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分管部门的负责人;

    (三)党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四)重大议题或中层正职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益阳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人才培养中心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学院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学院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的有关决议,履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分管工作。院长的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决定由院长负责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党委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主持,院长不在校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主持。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必要时可根据院长提议扩大至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并由学院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提前告知与会人员;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为学院其他有关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分设专业建设委员会和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和校外兼职教授等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审议学术道德规范;

(四)审议专业调整优化、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校企合作等方案;

(五)审定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评定学院自主设置的教学、科研项目,向外推荐教学、科研项目和课题;

(七)评定学院教研科研成果奖等,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成果、教学名师、科研成果等;

(八)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九)审议、审定、评定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审定、评定的其他与学术、专业建设、校企合作有关的事务;

(十)指导学院教学改革、科学研究;

(十一)受学院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和监督学院管理。学院支持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院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中国教育工会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工会)是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和监督学院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系部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层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二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系部事业快速发展,可设立二级学院。

第二十八条 系部实行系务会制度。系务会是系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由系主任召集并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会议成员一般为系主任、系党总支书记、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必要时,可根据系主任提议扩大至教师代表。

第二十九条 系部主任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订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系部工作正常运行;

(三)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及督导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组织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定与实施;

(五)组织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六)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

(七)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系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参加系(部)务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三)加强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章   人才质量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院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推进各项工作,把  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落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协同育人”于高等职业教育的全过程。

第三十二条 学院坚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健全产教融合新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院重视改善办学条件,努力建设实验、实习、实训基地,为实践性教学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十四条 学院注重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实施院、系(部)、教研室三级监控评价制度,完善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院加强专业教师队伍素质建设。建立专业教师编制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实行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教师进企业实践及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聘为学院专兼职教师的制度;加大“双师型”教师队伍和高等职业教育科研教研队伍建设力度,为学院人才培养提供师资保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院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非在编人员按与学院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职教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学院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建立健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创新的制度。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教职工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政策法律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校内外其他教育教学资源;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三)按规定组织、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依条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转学、休学、退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五)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对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院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按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法的学生除依纪处分外,交由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技能达标,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管理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及经院长批准的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八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九条 学院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条 学院专项资金管理,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学院借入款项,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学院的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院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管理、保护、使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院接受社会捐赠。

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九条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终身教育服务。

第七十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利用职业教育集团平台,为益阳职业教育协同发展服务,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一条  学院加强与区域的行业、企业沟通与合作,对接、服务、提升、引领产业,为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二条  学院可依法设置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院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四条  学院成立校友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院鼓励校友对学院发展建言献策,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六条  学院可依法创办教育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推动学院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第九章 校徽 校歌

第七十七条  学院校徽是学院的象征。

学院校徽为圆形。上方是中文校名“益阳职业技术学院”,下方是英文校名“YiYang Vocational&Teachnical college”,中间为蓝色圆形,蓝色圆形中间是一个“YZ”变体。

第七十八条  学院校歌是《益阳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会审定、举办者同意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学院向社会和学院内部公布本章程。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提议,或者院党委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教代会1/3代表提议,经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层次、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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