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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科研产业处      发布时间:2006-12-20     浏览次数: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研计划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明确科研管理的内容,规范科研管理的程序,阐明科研管理的原则,鼓励教学和科研人员积极争取各级各类项目,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二章 项目分类与计划编制

  第三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分为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纵向课题指国家、省部委、市厅局的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和我院的科研项目(学院自选重点项目)。横向课题指企、事业委托研究开发的项目和各类科技服务项目。
  第四条 我院科研项目计划为院级科研课题。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第五条 编制计划的依据
  (一)纵向课题依据各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立项通知书。
  (二)横向课题依据委托方(或合作方)与我院签订的正式合同书(或协议书)。
  (三)经学院认定的其他科研项目。

第三章 项目选题与申报

  第六条 各类项目的申报应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有关条例进行。学院本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项目完成率和成果精品率,提高综合效益。
  第七条 各类纵向课题的申报,原则上每年只受理一次。各类项目的申请受理截止时间按课题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课题,各单位可随时推荐。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原则
  (一)围绕党和国家的科技发展政策及社会发展方向,贯彻科研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
  (二)学术内容具有先进性、创新性,能充分发挥我院的优势,促进人才培养、学科发展与重点学科建设;
  (三)结合学院科研发展方向和布局,突出我院的办学特色研究,鼓励对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的课题进行研究;
  (四)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有重要的学术或应用价值,或能在近期内取得学术成果或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有一定的技术积累、完备的法律文件、明确的技术指标和技术标的。
  第九条 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研究方向明确,有一定研究基础,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二)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
  (三)学风端正,工作勤奋,有良好的合作精神;
  (四)身体健康,近几年内能实际主持工作,不能只挂名,不参加研究。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人员参加研究。
  (一)离退休人员;
  (二)因健康等原因无法主持科研项目者;
  (三)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重大失误者,三年内不得申请;
  (四)外出一年以上者。
  第十一条 对于结合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项目以及所引进优秀人才申请的有一定水平的研究项目,予以优先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课题由科研与产业开发处统一组织,集中受理。科研与产业开发处及时将有关文件与通知精神发至各有关单位。由分管院长或科研处长召开有关人员会议,布置申请课题。
  (二)申请者提出研究课题,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填写申请书,由所在单位论证后,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科研与产业开发处。非教学、科研单位的人员申报课题,归属到相关学科所在的系(部)统一论证、推荐。
  (三)科研与产业开发处对各单位科研项目进行汇总,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研与产业开发处可初筛: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格;
  2、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3、所提出的研究课题不符合有关计划的资助范围;
  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基本的研究条件。
  初筛的项目,由科研与产业开发处负责退回原单位进行修改或更换新的项目。
  (四)科研与产业开发处将初审结果提交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
  (五)科研与产业开发处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意见及上级有关部门文件要求,将审定的项目分类上报各有关受理部门。
  第十三条 课题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科研与产业开发处逐一建档,编入学院年度科研计划,并及时将新上课题通知发给有关部门及课题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我院与外单位联合,通过其它渠道申请课题,需经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报科研与产业开发处审查后,签订立项合同,加盖学院公章方为有效。任何个人和单位以学院名义申请的课题,均需报院科研与产业开发处备案。将相应经费拨入我院科研专用帐户,并参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院内各单位之间合作课题及参加人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实行学院、系(部)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项目一律采取课题组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负主要责任;系(部)负责对项目检查监督,并保证项目研究所需的人力、物力、时间和所必需的有关条件;科研与产业开发处负责全面管理和目标调控,并与系(部)共同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结题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对课题的领导与管理,督促课题按计划实施。学院每年集中检查两次,一般上半年在五月中旬至六月上旬,下半年在十月中旬至十一月上旬前,由分管院长及科研与产业开发处组织各单位进行。采取实地检查与会议检查相结合。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项目的按期完成情况;(2)项目研究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3)经费开支情况;(4)存在的问题、经验和建议;(5)下一步研究工作计划。
  必要时科研与产业开发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每次集中检查前,课题组须填写项目进度情况表。
  第十七条 在课题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系(部)可建议予以撤消或中止,报科研与产业开发处审批。
  (一)实践证明,研究内容无新意或实用价值;
  (二)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技术水平的同类研究成果;
  (三)课题组技术骨干发生变化,研究工作无法按原计划执行;
  (四)因其他因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者。
  由于课题组人为因素致使计划执行不好, 科研与产业开发处有权撤消或中止该项目的实施,并及时上报下达任务的部门,作好剩余经费的处理工作。被中止或撤消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准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八条 课题组每年应于十二月底前提交本项课题研究的年度报告,由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研与产业开发处。各系(部)每年应于十二月底之前向科研与产业开发处提交一份本单位的科研工作总结,其中须简要概述本单位全年科研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并分析项目计划执行优劣的原因,由科研与产业开发处汇总后进行全院年度科研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学院允许课题组在研究工作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计划作适当调整;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或因故中途撤消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学院研究并报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组主要成员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要在科研与产业开发处备案。离岗超过一年及擅自离岗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提出,报科研与产业开发处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计划办理,中止项目已支费用,视具体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按一定比例予以赔偿。
  主持人调出,要做好课题研究工作的交接,由课题组另外推选主持人,课题、经费及专用仪器设备不得带走。

第五章 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组必须按照申请书和合同书的规定时间,高质量的完成计划任务。根据计划下达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结题报告,连同各种研究成果目录和有关材料、实物等一并交科研与产业开发处,由科研与产业开发处审查后上报计划下达部门。
  应用开发项目完成后,课题组要写出鉴定所必需的材料,由科研与产业开发处审查后向有关部门汇报并申请鉴定。
  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按规定进行标注,注明“****基金资助项目****”。未标注的成果一律不得列入结题报告中。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负责人须提前写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原因和需延长的期限(最多一年),经系(部)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研与产业开发处,由科研与产业开发处负责报分管院领导和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在项目延期的时间内,项目组成员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各级各类项目。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科研负责人应掌握本单位各级课题的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不能完成计划任务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追回所拨科研经费,该课题组主要成员(前三位)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并对所在单位申报的院级科研项目及经费进行限制。
  第二十四条 对按期完成计划任务,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学院按有关规定给予课题组必要的奖励,并在下一年度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分配时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条款内容由科研与产业开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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