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船舶与机电工程系党政联席会(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是建立党政配合、共同负责的二级管理体制的重要载体,是研究决定系部重大问题和统一领导系部工作的最高决策形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加强系部管理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系部发展和各项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执行民主集中制。凡属系部“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涉及系部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有关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征求群众意见,进行调查研究。
第三条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在落实党政联席会的决议、决定时,系党政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支持,充分发挥个人专长,努力形成整体合力。要依据分工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日常工作;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系部分管领导向系部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后可做出处理,但事后必须向党政联席会详细汇报。
第四条 建立“五合五分”的议事及工作机制。党政联席会在议事和推动工作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到:在领导方向上合,在领导方式上分;在工作目标上合,在工作职能上分;在工作思路上合,在工作职责上分;在重大问题上合,在一般工作上分;在工作关系上合,在工作制度上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由党总支书记、系主任、系副主任、教务办主任、学工办主任、教研室主任、实训工厂厂长组成。
第六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的人员,除会议组成人员外,根据会议议题,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1.研究制定本系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院党委、行政领导班子的会议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2.研究制定本系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
3.研究解决本系有关教学、科研、学生工作、校企合作、学生实习、社会服务、以及招生就业等方面的问题。
4.研究讨论职权范围内的教师的培养、使用和管理以及人才引进等队伍建设问题。
5.研究决定本系年度经费预算,审批5000元以上预算内资金和专项资金的开支项目。制定创收及分配管理办法,审批1000元以上预算外自有资金的开支项目。
6.研究以本系名义开展的对外合作项目,起草协议,听取、审查合同与协议的执行情况。
7.研究推进本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和日常管理以及就业工作。
8.研究推进本系领导班子建设、和谐系部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9.研究推进本系安全稳定工作,解决突发事件的处理。
10.研究通过以本系名义向上级组织提交的重要建议和工作报告。
11.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应该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决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
第九条 凡提交讨论的议题,本系各分管领导要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
第十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如有必要,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也应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 凡未经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实行例会制,每周一下午定期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会议可分别由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应保证全员参加,至少要有超过2/3的人数参加,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到会的人员,应事先请假,并就会议相关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意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所议事项,凡涉及党政联席会成员本人、亲属等人员应回避的问题时,对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全面具体,并建档保存。
第六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应一事一议。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就议题充分交换意见,做好个别酝酿。会上,提出议题的成员要就议题作详细说明,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在综合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可对议题提出实施意见,形成会议决议。必要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形式可实行口头表决,也可进行投票表决。如对讨论的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则不宜匆忙做出决定,在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相关学院领导。
第十八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院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或向全系教职工通报。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充分发表意见,严守保密纪律。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联席会所做出的决定或决议,会议成员应坚决贯彻执行,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会议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未做出新的决定和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会议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所做出的决定或决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的情况下,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