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质量评价表填写的有关规定

作者: 时间:2016-12-09 点击数:


关于学生课程学习质量评价表填写的有关规定

 

为了规范和严肃对学生课程学习质量评价,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突出职业教育特色。根据学院及教务处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经济管理系对学生课程学习质量评价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一、表头“正常补考人数”和“课程重修人数”后填写人数。“补考或重修”一栏中要注明正常补考或重修。根据学院成绩评定要求及经管系关于学生考核资格审查与成绩考核的暂行规定,相关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1、对于符合考核资格的课程,总评在60分以下,在“总评”一栏填写不及格或实际得分。

2、课程考核时,出现下列情况者,在“总评”一栏填写“重修”。

1)期末考试旷考者。

2)到课率不足2/3者。

3)考试舞弊计零分者者。

4)教学实训周考核不及格者。

5)综合性实训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3、对学籍异动情况,在“备注栏”内填写相应情况,如:休学、请长假、缓考、当兵、退学等。

二、表头中“XXX”为任课老师必填内容,“(红字)”为教务处的填写要求。上交电子文档时必须删除彩色符号和不必要的文本。

三、各班级学习质量评价表的学生名单在第一期确定后,用至毕业考试(第五期),插班生依序填写在后面,学籍有异动的,请老师们不要删除。如有不清楚的请与教务办联系。

四、成绩分布情况原则上要求是正态分布,即优秀率为15%左右,良好率、中等率、及格率在2030%左右,不及格率尽量低于15%

五、电子文档上交时文件名统一为:学期经管系学生质量评价表_班级_课程名称_教师姓名.xlsx,如:16下经管系学生质量评价表电商16102_课程名称_教师姓名.xlsx。课程名称要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致。

六、学习质量评价表的中的“系部、学期、班级、授课教师”四个栏目不需打印,只要填写数据。如果课程名称文字太多,请设置单元格文本控制为缩小字体填充。

七、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学院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另行再通知调整。

八、本规定解释归教务办,如有疑问,请咨询教务办。

 

经济管理系

201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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