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带头人评审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6]2号),建设一支教育观念新、改革意识强、师德高尚、有较高教学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推动学科与专业建设,鼓励人才创新创造,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带动我院全面改革,决定建立院级专业带头人评审制度。
第一章参评对象
第一条 凡我院专职受聘教师、从事科研开发、技术推广应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兼任教学工作的教育管理人员均可申报。
第二章必备条件
第二条 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全面履行职务职责,学风端正,具有相应高等教育教师资格的在岗被聘人员。
第三条 具有所任教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40岁以下的申报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第四条 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任职满2年。
第五条 专业教师必须具备“双师’’素质,或者获得湖南省教育厅颁发的专业技能教学水平资格证书。
第六条 学术上在同类院校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本院专业技术人员认同,且申报前3年有每年至少担任一学期教学任务且教学质量考核均为良好以上。
第三章 专业标准
第七条 基本标准
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1、2为必备条件。
1、申报前三年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专业论文且为第一作者(其中2篇为申报前一年发表的),或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且为第一作者。
2、有较高专业教学和教研教改水平。从事本专业教学五年以上,胜任本专业2门以上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指导。有教研教改成果,近三年公开发表教研教改论文2篇以上。
3、对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广博坚硬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具有学术价值的专著(含著本人撰写在3万字以上),或参编、参审省级以上正式出版通用教材,或主编院校教材被采用。
4、申报前三年坚持指导实践教学、参加实训基地建设,提出重要建议,改进实验方法、仪器设备,设计制作部分教学课件,申报前一年必须推出一次公开课教学;或者实验室建设水平高、有实效、贡献大;或者在参加为“三农”服务中效果显著;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市(厅)级及上级部门的表彰。
5、获院校成果奖前3名或市(厅)级成果奖前4名或省级成果奖前5名或国家级成果奖前7名。
第八条 科研标准
申报专业带头人,必须是任现职以来院级以上科研项目(含教育科研)的第一主持人;或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含教研)通过鉴定,列前3名。
第四章 评定原则及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评定原则
1、坚持标准,按照“自愿、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选拔高素质、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2、坚持向重点专业和对学院发展建设影响较大的专业倾斜。
3、坚持向涉及面较宽,教师数量较多的专业倾斜。
4、坚持向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教师倾斜。
第十条 评定程序和方法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益阳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带头人申请表》。
2、通过资格审查、述职等程序后,提供材料原件,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确定推荐人选,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3、经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由院长颁发益阳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带头人荣誉证书。
第五章 资格管理及待遇
第十一条 已获专业带头人资格的教师聘期为二年,实行年度考核登记制度,被考核人填写《益阳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带头人考核一》,聘期内其中有一年考核为合格以下的人员,取消相应资格,对不符合标准或违犯法纪及校规的人员随时撤消其资格。考核工作由学术委员会、人事处负责。专业带头人的管理由科研与产业开发处负责。
第十二条 弄虚作假者四年内不能参加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被评为学术带头人的教师,每人每年享受津贴
2000元。学院每年提供专业学术活动经费5 0 0 O元。若被推荐评为省级专业带头人的,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学院还将为其提供专门办公室,并配置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被评为院级专业带头人的教师,方可申报参加市(厅)级以上级别的专业带头人评审。
第十五条 学术带头人调离学院或退休时,其资格自行取消并终止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学术带头人评审现额总量控制在本院教师总数的10%以内。同一课程、同一专业方向学术带头人不得超过2人。
第六章 年度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 学院年度综合考核达称职以上,至少担任一期以上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评价良好以上。
第十八条 本年度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至少发表学术论文2篇;发表教改论文1篇以上;或者主(副)编市(厅)级以上组织编写出版的教材或专业出版物。
第十九条 主持1项院级科研课题;或参加1项市(厅)级科研课题列前4名。
第二十条 在技术推广和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受学院或县级以上政府表彰。
第二十一条 培养青年教师,以老带新,工作有计划、有方案、有记录、效果明显。
以上五条中五条符合为优秀;三条符合为良好;二条符合为合格;一条及以下符合为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及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院其他学科和学术带头人评审参照本评审标准执行。已取得学术带头人资格的在岗教师,也参照上述标准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科研与产业开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及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