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马克思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决策程序,确保学院领导班子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公平公正,防范和规避廉政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益职委发【2018】7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马克思主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是马克思主义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履行职责的最高议事决策形式。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重大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2.审议马克思主义学院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总结等;
3.马克思主义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及重大改革方案;
4.马克思主义学院年度或专项经费预算;
5.马克思主义学院师德师风考核;
6.马克思主义学院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7. 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
(二)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要人事工作
1.马克思主义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包括职称评聘、岗位聘任或解聘、人才引进或辞退、教师参加培训进修、骨干教师与“双师”教师培养及人员的岗位调整,由马克思主义学院拿出方案,报学校审批;
2. 教研室主任、教务干事等的举荐等,报学校备案或审批。
3. 马克思主义学院人员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先进评选(含名师评选)、奖惩方案等,报学校审批。
4. 其他根据管理权限和学校有关规定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人事安排。
(三) 马克思主义学院大额度资金使用
1.确定马克思主义学院会审联签小组成员人选;
2.审核10000元及以上预算内经费使用情况,审定马克思主义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马克思主义学院目标考核奖金及其它劳务报酬发放方案等;
3.马克思主义学院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审议;
4.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
(四)其他
需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及确有必要在党政联席会议上研究、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书记、院长、副院长、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宣传纪检委员、教研室主任、教务办主任、教务干事。其中党支部书记负责全面领导支部各项工作,组织委员负责支部组织工作,宣传纪检委员负责支部宣传工作和纪律检查工作,院长全面领导学院各项工作,副院长负责教学科研工作,教研室主任负责教研室各项工作,教务办主任负责学院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教务干事负责学院综合事务工作。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党支部书记或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秘书(由教务干事兼任)负责会议记录。
第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少于三分之二时,不得召开会议;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 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可事先对议题留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教研室主任、教务办主任、工会小组长等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秘书;或者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领导根据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提出会议议题,告知党政联席会议秘书;党政联席会议秘书汇总后,呈送党支部书记和院长审定。
第八条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由党政联席会议秘书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及早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在至少会前一天提交参会人员审阅。未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安排上会,不搞临时动议。已确定上会研究的议题,如相关成员未能参会时,原则上不予研究。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凡属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需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充分酝酿和论证。
1.凡涉及教职员工个人的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进修培训、评优考核、个人奖惩等事项,需先由其所在教研室提出意见(必要时可经马克思主义学院相关议事机构审核),再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2.凡涉及以马克思主义学院名义开展的对外服务、竞赛等项目,应先在学院范围内公布,并接受符合条件的教职员工申报,由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项目负责人选;
3.凡涉及大多数教职员工的酬劳分配、津补贴发放等切身利益问题的方案,需提交马克思主义学院教代会或学院全体人员会议讨论表决,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4.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重大基建修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等大额资金(总金额为10000元以上)使用,在提交学校相关部门办理采购手续之前,需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
5.其他属马克思主义学院“三重一大”的事项,在上会决策前,均需依照相关规定流程开展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应进行专家论证的,需进行论证,上会决策时需提交论证报告或其它相关材料;
6.确定议题后,马克思主义学院主要领导应就议题进行会前酝酿沟通,尽可能在会前达成一致意见,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马克思主义学院民主议事决策的机构,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议。
1.讨论问题应一事一议, 由提出问题的与会成员作简要说明, 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2.与会成员超过半数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对议题做出决定,不足一半,则不作决定,应延后再议;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 可在会前对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书面形式提交会议主持人,不提交则视为同意会议议定结果;
4.会议采用党支部书记和院长末位发言方式,在听取其他与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后,党支部书记和院长最后发表或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再进行会议最终表决;
5.若会议对讨论事项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紧急事项可提请学校决定。
第十一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和作出决定的事项,党支部书记和院长应及时与其他成员沟通后正确地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会议决定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 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支部书记和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应根据工作需要传达至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职员工或有关人员;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写清准确会议结论,并由秘书专人负责保管,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六章 督办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领导要带头执行,并根据分工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落实执行工作,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在执行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调整。
第十九条 对随意拖延或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学院主要领导要予以批评并问责。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秘书应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执行、完成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起实施,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