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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2016年10月31日 16:36   点击: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使校园内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妥善化解”,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教职工之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当事人双方所在的工会小组代表或所在处室系部负责人组成。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的政策法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离本院或者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时补充和调整。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教职工争议;

(二)检查、督促教职工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宣传、解释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教职工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且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代表的人数由调解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提供当事双方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争议事实和理由。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调解申请后的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问讯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做好记录,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调解;同意调解的,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教职工争议,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期满,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二条 调解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了解情况,全面掌握争议事实,做好笔录,由争议双方当事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组织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

(三)召开调解会议,根据双方当事人意见,提出调解建议;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教职工争议调解工作还需遵循以下制度:

1.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认真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利用政治学习时间,除了国家方针政策进行集中学习外,还要收集案例对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思想觉悟,使教职工能在相互融洽的关系中团结合作,理解支持。善于观察,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及时解决。

2. 重点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对发生多次或重大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报告做到及时、真实、逐级上报。每次情况的调查和协调要做好记录,以备上级部门参考检查。调查情况必须安排两人以上参与。

3. 及时处理制度

对校园内发生的师生有关人员的矛盾纠纷进行处理坚持及时、逐级处理原则。教职工之间的矛盾可以向级工会反映情况或者是交督查处解决。校外纠纷的由学院领导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全体教职工必须做到不推诿责任,不把小纠纷推向领导,不把矛盾上交,在处理中兼顾教职工利益,做到以人为本。

4. 督查回访制度

对校内矛盾纠纷进行处理后,要定期检查、了解现状,找当事人谈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反馈。如当时人还有不服或不满,要进行开导与说服教育,以达到彻底化解矛盾,增强内部团结的目的。

5. 责任追究制度

在矛盾纠纷调查过程中,每一位教职工都应以人为本,以大化小,小化了的原则去帮助需要我们关心的教职工。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调解领导组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无私、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调解。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可起诉到法院,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应给予相应处理,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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