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0-28 点击数: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持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即30天),经招生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备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查,审查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学院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2003年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参军入伍的新生,依据教育部、总参谋部2013年7月颁布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教学〔2013〕8号)规定,学院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参军入伍的学生如果退役后两年内未及时到校报到注册,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第三周,由学籍管理中心下发学期注册表,学生在学期注册表上需本人签字确认进行学期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须个人申请、辅导员签字说明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即30天)。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或者提出暂缓缴纳学费的申请,并经分管学籍和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折算标准为:85-100分为优秀,75-84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补考合格,成绩以60分(及格)记载。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当重修,重修课程按省有关文件的标准交纳重修费。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必须在考核前向所属系部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需参加学院组织的正常补考,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未办理缓考手续又没有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学生,视为缺考。缺考学生缴纳重修费后可以申请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院《大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评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按照学院《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考核成绩合格、或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不足4门者,可以正常升级;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在4门(含4门)以上者,给予留级警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在6门(含6门)以上者,给予留级处理;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补考后不合格门数累计达10门及以上者,给予退学警示处理,必修课程补考后不合格门数累计达12门及以上者,经予退学处理。留级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规定时间内办理留级手续,补交一年学费,留至同一专业或同类专业的下一年级重修。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或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成绩或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根据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第一学年内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进入第二学年学习后不得再申请转专业。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并且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院可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单招、艺体类学生及征集志愿录取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二)已签订校企合作培养协议的学生,未经合作单位同意的;

(三)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当年教育管理部门文件精神的。

第十七条 转专业申请时间原则上为新生军训结束后一周内,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具体流程按照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这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学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学生;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具体操作按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2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学生,由学院批准并按《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的流程办理有关休学手续,经学院批准后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学制3年,即:三年制不超过6年,五年制不超过8年。根据我国高等学校教学按学年安排的实际情况,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次数不得超2次。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无法坚持在校学习的;

因病休学,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证明;

参军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方可休学;

因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或可以休学的,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允许休学。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院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辅导员核实、系部批准、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才可复学,复学后随下一届同专业学生就读。未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或休学期满后超过一个月还未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二)应征入伍学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规定,学院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示的证明,经辅导员核实、系部批准、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学。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退学或开除。

(五)学生复学,按照转入专业、班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均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将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三年内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经本人申请,经学院考核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经学院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院进行审查,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习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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