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校纪校风,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益职院发〔2017〕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违纪违法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进步显著的,可缩短留校察看期;立功的,可提前撤消留校察看处分;继续两次严重违纪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非法张贴宣传品或非法演讲;
(二)成立非法组织;
(三)聚众起哄,挑起政治性事端;
(四)罢课,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
(五)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
(六)非法设立广播台(站);
(七)收听、传播境外电台的敌对宣传;
(八)参加法轮功等各类邪教组织及活动;
(九)违反国家关于网络的有关规定,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
第五条 凡阅读、观看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或集体、私人财物的(包含盗打电话,盗窃IC卡、银行卡等),除如数归还财物外,视案值的多少给予纪律处分:
(一)案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案值在101-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案值在501—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案值在1001—3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案值超过3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策划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侮辱他人人格,挑起事端的与动手打人的同等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目击者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雇请外人在校园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侮辱、殴打教师和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宿舍管理员,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人致伤的,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应赔偿被伤害人的必要的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费,不按期赔偿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在查处过程中,使查处受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赌博(含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区分不同情形,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在学生宿舍、教室或其他地方酗酒的,给予记过处分;酒后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责令照价赔偿外,视价值多少给予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私人财物,价值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101—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1—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1001—3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超过3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损坏公物,价值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1—8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801—1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1500—3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超过3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主动承认错误和主动赔偿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教学区从事经商活动;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违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准私自下河塘游泳,违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进行宗教、迷信活动,违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准在校内燃放烟花鞭炮,违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火灾等较重大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男女生活作风越轨的,区分不同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虽未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但影响很坏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实习期间或结束后,与实习单位人员有不正常交往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有其他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10—19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59课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课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认定为考试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认定为故意扰乱考场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认定为初次考试舞弊或协同舞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从重处分:
(一)私接电源,破坏电源线路;
(二)在寝室、教室生火取暖或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三)拒绝、阻挠学院工作人员、学生干部执行公务;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
(五)践踏村民庄稼,打伤家禽家畜,破坏校群关系;
(六)在公共场所书写下流痞话或损害他人人格语言;
(七)未经允许擦没、涂改、撕毁有关公告;
(八)私自留宿他人、未经请假外宿、擅自在校外租房;
(九)上课或自习课时间进入网吧或其娱乐场所;
(十)男生(女生)强行进入女生(男生)宿舍,不听门卫劝阻或无理取闹;
(十一)校园内骑摩托车带人的。
第十九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处分审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的,由系(部)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系(部、处)提出处分意见,送学生处审核,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应与学生见面,如有异议,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复查,处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院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中共湖南省高校工作委员会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下学期开始执行。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第一条 学院分别制定《学生奖励规定》、《学生处分规定》,明确奖励与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二条 学院依据《学生奖励规定》,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娱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也可推荐参加有关部门或上级组织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按《学生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 学院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