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