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2021版)
发布时间:2021-08-28 浏览次数:
形象定位:
风帆
形象语:
天行健,帆行远
核心文化理念
1.学院精神:奋楫争先,扬帆致远
2.学院使命: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大国工匠
3.办学目标: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院校
4.办学理念:特色办学,产教融合,德技双修
5.办学战略:质量立校,人才兴校,品牌强校
基本文化理念
1. 校训:明德,笃学,精技,创新
2. 校风:崇德尚能,至善至美
3. 学风:乐学好思,知行合一
4. 教风:慎行明辨,教学相长
关于《学生手册》(2020版)的
修订说明
本着立德树人的宗旨,保障学生的根本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生自我管理,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制度支持,基于学院实际和章程的规定,于2020年9月对《学生手册》做如下修订:
一、增加的内容(5项)
1、校园文化
2、《关于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提升“十个一工程”的通知》
3、《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4、《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5、《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二、修改的内容(4项)
1、《学生请假、销假规定》
2、《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3、《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4、《学生奖励规定》
三、删除的内容(2项)
1、《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2、《学生操行成绩考核办法》
学生手册的修订工作,得到学院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对所有参与修订的部门、老师、同学及专家表示感谢。手册中存在的不足与疏漏,敬请老师、同学们予以指正。
学生处
2020年9月18日
目 录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国家助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人身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人身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个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有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合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和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的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的,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能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伤残,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理由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痢病患者的学生,应予以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等。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留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酬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有关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教学〔1992〕7号,1992年4月15日发布)
一、志存高远,坚守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已。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具体行为规范要求。此规范适用于我院就读的所有学生,是对我院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全面规范。本规范分为《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和《学生礼仪》两个部分。
一、学生的不雅行为
(一)教室内学生不雅行为的表现
1、穿拖鞋、背心或短裤进入教学大楼。
2、在教学楼携带食品,在教室内吃早餐、中餐或晚餐。
3、在教学楼的教室、过道内高声喧哗、讲粗话、脏话,影响教师办公和同学学习。
4、无故迟到、早退、旷课。
5、未经教师同意进入学院的办公室、教师休息室。
6、在教学楼的走廊、墙壁等公共设施上丢杂物、污物,乱写乱画。
7、在教室内交头接耳,做不文明动作。
8、携带纸袋、行李包等与学习无关用品进入教室,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9、抄袭同学的作业,复印他人笔记。
10、女同学在教室里抹口红、涂眼影、涂指甲等化妆活动。
11、在上课或上自习课时打瞌睡。
12、在教室内脱鞋子、袜子。
13、上课时手机未转成振动或会议模式,打、接手机。
15、上课时,看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书刊、报纸、杂志等。
(二)宿舍内学生不雅行为的表现
1、学习时间(包括上课时间、晚自习时间)在宿舍里睡懒觉,熄灯后在宿舍里吹口哨、弹唱、放音乐或在走廊上、卫生间大声喧哗影响他人。
2、熄灯后点蜡烛或其它照明用具。
3、乱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在过道踢球、滑冰。
4、在宿舍走廊、墙壁上乱涂乱画、踢脚印,往墙上踢球、摔酒瓶、往窗外扔杂物。
5、在宿舍墙壁、床台或蚊帐内张贴、悬挂暴露、裸露的图片、挂历。
6、在宿舍内从事贩卖衣服、电器等商业活动。
7、未经允许带异性进出宿舍。
8、就寝后翻墙进入宿舍。
9、在寝室打麻将、赌博等。
10、在宿舍内携带、租借、传阅、观看低级趣味的书刊、画册或录相带。
11、睡懒觉,不叠被子,不洗衣服鞋袜,衣物有明显异味。
12、翻越宿舍周围的栏杆。
13、用望远镜窥视他人宿舍。
14、在宿舍内开低级趣味玩笑、议论他人隐私。
(三)食堂内学生不雅行为的表现
1、在食堂内高声喧哗、插队、讲脏话、粗话。
2、就餐时,饮酒、吸烟。
3、穿拖鞋、背心、短裤就餐。
4、在食堂内乱倒饭菜、浪费粮食。
5、在食堂就餐时脱鞋袜。
6、就餐时用脚蹬踏桌椅。
(四)校园公共场所学生不雅行为的表现
1、在校园内男女生搂肩搭背、搂抱、接吻等有伤风气的行为。
2、男同学留长发或光头、赤膊行走,穿通洞牛仔裤、蓬头垢面,相互打闹嬉戏;女同学穿低胸衬衫、露脐装,穿超短裙等。
3、女同学浓妆艳抹、染头发、纹眉毛、带耳环等金银手饰。
4、女同学穿睡衣或暴露服装就餐、散步等。
5、在校园内骑摩托车载人和飙车。
6、在校园内随意扔杂物、污物,随地吐痰。
7、在厕所内高声喧哗。
8、看低级趣味甚至黄色录相。
9、在校内外酒店、餐厅酗酒、猜拳行令等。
10、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11、穿内衣或赤膊出入校园,衬衣不系钮扣,不拉拉链。
12、在校园内非体育场所踢球、踢易拉罐筒。
13、男同学戴耳环、染头发、纹身等。
二、不文明行为
(一)教室内学生不文明行为的表现
1、上课时不起立,不向教师致敬。
2、在教室内喧哗、取闹,上课吃零食、吃盒饭。
3、男女学生在教室内作出亲昵行为。
4、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在课桌上刻画,随意抛掷吃过的口香糖等。
5、在教室内睡觉、打呼噜。
6、在教师上课或上自习时抹口红、涂指甲、化妆或照镜子等。
7、抄袭他人作业、复印他人笔记。
8、在教学楼的墙壁、门窗上写、画不文明、肮脏、甚至下流的文字、图画。
9、在教学楼的楼道内打闹、嬉戏、吹口哨。
(二)宿舍内学生不文明行为的表现
1、以扔酒瓶、起哄、放鞭炮为乐趣。
2、穿内衣、内裤、或三角裤在宿舍内闲逛。
3、大小便后不放水冲洗。
4、在宿舍玩扑克、玩麻将、玩电子游戏机,观看内容不健康的碟片等。
5、在宿舍经常性不扫地、乱扔脏物等。
6、向别人借东西不打招呼。
7、私自拆看他人的信件。
8、在宿舍传播流言蜚语、损害他人名誉、干涉他人隐私等。
三、文明行为
(一)教室内学生文明行为
1、衣冠整洁,准备好一切学习用具,在上课铃前5分钟进入教室,精神饱满。
2、班长喊起立,全体学生向教师敬礼。
3、上课时集中精力听教师讲解,保持良好的坐立姿势,提问题先举手,主动配合教师的教学活动。学习讲效率,有自己的良好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坚持独立完成一切学习任务,言行举止要尊重他人。
4、在教室内使用普通话,善于观察和思考问题,积极与教师切磋、讨论、形成合作型师生关系,坚持独立完成作业。
5、不到下课时间,不收拾书包、钢笔、课本等文具,每次下课后,主动为教师擦黑板,倒开水。
6、保持教室的整洁、卫生,张贴名人名言和高雅、健康的字画。
7、在教室及教学大楼内有良好的校园公德。
(二)宿舍内学生文明行为
1、宿舍内有浓厚的学习气氛,宿舍成员学习、工作讲求效率,宿舍成员视时间为生命,明确学习是每个学生的主要任务。
2、宿舍成员有集体荣誉感,彼此谦让,尊重他人人格,乐于为他人排扰解难。
3、宿舍成员关心国家大事,维护学院的荣誉,以主人翁态度关心学院的发展,自觉为学院的发展作出贡献。
4、宿舍成员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重视个人的风度和修养,长期坚持早操、早读、课间操、晚自习等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
5、热情接待学院的领导、教师和同学家长。
6、长期保持宿舍卫生,保持床头、蚊帐、书架、桌凳及地面的整洁卫生,节约用水、用电,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
7、宿舍成员之间相互尊重人格,尊重个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不打听同学的密码、账号等,互相团结,互相帮助。
(三)校园内学生文明行为
1、衣着整洁,待人彬彬有礼。
2、在校园内行走挺胸抬头,保持良好的步行姿势。
3、主动与领导、教师打招呼,使用“您好、早上好、谢谢”等现代文明用语,推广使用普通话。
4、在校园公共场所讲话交谈轻声细语。
5、爱护公共财物、草坪等。
6、同学交往举止得体,男女交往语言文明、仪态端庄大方。
1、衣着必须整洁得体,出入公共场所,应翻好衣领,裤子、裙子上的拉链务必拉上,穿着拖鞋或作为内衣的背心不可进入正式场合,也不可进办公室、教室、会场、饭厅等。头发要梳理、清洗,保持一定发型。
2、女装应避免超短、超开、超透明。无论男女,都不能穿着睡衣、睡裤到公共场所。此种行为是缺乏教养和修养的表现。
3、无论男女同学,都不应在后裤袋里放书本、手机、钱包等杂物。
4、女同学平时在校园内的打扮不能过于华丽和珠光宝气,不能配戴耳环、戒指等首饰,不可浓装艳抹。应遵循自然大方、协调的原则,体现大学生的精神风貌和品味。
5、节日、演出、舞会等社交活动,女同学可佩戴适当的装饰品。
6、在校园的一切公共场所,男女同学都应抬头挺胸,站有站相,坐有坐相。坐要端正,坐下时要慢,坐下后两腿不要曲卷在椅子下面,更不要抖动;脚不可敲打地面,不要摆腿。
7、在庄重严肃的场合,不要翘二郎腿。坐下后,不要把大腿向两边分开;不可随便把鞋脱下光着脚;更不能把脚搁在自己座位或前排靠背上。
8、女同学穿着短裙时,两腿不可叉开;不可翘二郎腿。入坐后,一定要拉一拉裙摆。应双膝并拢,小腿自然交叉在一起,使自己保持端庄微笑的姿态。
9、站立时,要挺胸收腹,手自然下垂,也可在腹部把一支手压在另一支手上,左右肩一样高。
10、走路和上下楼梯时,脚步要轻,不要让鞋底拖着发出很大响声。遇急事可加快步伐,但不要慌忙奔跑。上下楼梯教师一律先行。
11、在校园内的各种场所两人同行不要搭着肩膀,多人走路不要有意无意排成“一”字形。
12、在食堂的过道等拥挤的地方走路应坚持先下后,不可横冲直撞。在走廊、楼梯、人行道上行走,要避免漫不经心、大摇大摆地走在中央,应当空出一定的位置让别人先走。
13、与老人、儿童、病残同行,要注意主动搀扶。女同学穿裙子与多个男性上楼梯时,应让同行者先上。
14、咀嚼食物和喝汤时,嘴里不要发出很大响声,应注意随时擦去留在嘴边的汤菜、饭粒等。
15、吃饭时,菜皮、菜渣、鱼刺、肉骨头等,应放在小盘里,或集中放在餐桌上,不要随地乱吐。把菜皮、骨头吐得满地都是,是很不文明的行为。
16、就餐中发生不如意的情况,如饭菜质量不好,旁人把汤或饮料洒在你衣服上等等,不要大发脾气,应当彬彬有礼地交涉。餐厅人多时,应加快进餐速度,吃完及时离开,以便他人就餐。
17、未经同意,不能随便翻动别人的物品,或取走别人的任何物品。
18、听报告、讲座时,不要随便讲话,不要对报告人、演讲者评头论足,更不能抽烟、吃零食。报告、讲座结束时,应该鼓掌,以示感谢;重要人物在演讲结束时应起立鼓掌,以示尊重。
19、报告、演讲过程中,如无特殊原因,不要早退,更不要随便走进走出。这种行为破坏气氛,影响情绪,并给他人带来不便。
20、要尊重服务员的劳动,不要把刚打扫干净的环境弄脏。不要随地吐痰,不要随地乱扔杂物。布告、通知必须张贴在规定的场所。不要把墨水、颜料洒在墙上、地板上。要随手关灯、拧紧水龙头。要注意保持洗手间的清洁卫生。
21、借用公家的物品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借用私人物品,必须事先征得主人同意,用毕及时归还。损坏了公物或私人物品,不管有没有人看见,都应主动赔偿。
22、不要往窗外倒水、扔东西,以免伤害他人。不能采摘花、果,不能践踏草地。在集体宿舍,不要把自己刚洗好的湿衣服同别人的干衣服晾在一起,以免弄湿他人的衣服。
23、参加会议时,要提早几分钟到达,以便从容作好开会准备。如果因故迟到,进会场时应该脚步轻、问话轻,力求不影响正在进行的会议,不打断与会者的发言。若出席小型会议迟到时,如有可能,应简洁地说明迟到原因,并表示歉意。
24、树立热爱地球,维护家园的环境意识,自觉地关心和保护环境。积极向自己周围的人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保护环境,创建美好的家园。
25、不乱丢垃圾,尽量节约和循环利用每一样物品,减少生活垃圾数量,保护自然环境,恢复再生原料资源。
26、爱护花草树木等绿色植物,不攀折植物花卉,保护绿化。积极参加绿化环境的活动。
27、保护野生动物,不惊吓动物和鸟类,更不偷猎它们。不吃有益于环境的动物,抵制购买野生动物皮制的袭皮衣服。对于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勇于制止,为保护生态环境做贡献。
28、不吸烟,不在指定场所以外焚烧垃圾、落叶等污染空气的废弃物质,保持空气的清新、洁净。
29、节约用水,保护各种水资源。不向溪流、江河、湖泊中倾倒生活污水、垃圾、有毒物质等污染物。尽可能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30、少用或不用不可降解的快餐饮盒、食品包装袋、泡沫塑料制品等,减少“白色污染”。
31、节约粮食,节约能源,节约各种资源。不购买一次性商品,减少资源的浪费。
32、外出旅游,把包装纸、废弃物等装入自带的垃圾袋中,旅游完后将垃圾放入指定的垃圾箱中。
33、不在历史文物景点、建筑物上或在古稀植物上乱画乱刻,爱护历史文物和一木一草。
34、在学院的一些公共场所,在自己领取奖品时,不应忽视与发奖者握手。
35、在教室、寝室等,当有领导、老师、家长等来宾访时,应主动起立。
36、在公共场所交谈,接听手机,声音应尽量小些,没有节制的大声讲话,是缺乏教养和修养的表现。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持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即30天),经招生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备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查,审查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学院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2003年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参军入伍的新生,依据教育部、总参谋部2013年7月颁布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教学〔2013〕8号)规定,学院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参军入伍的学生如果退役后两年内未及时到校报到注册,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第三周,由学籍管理中心下发学期注册表,学生在学期注册表上需本人签字确认进行学期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须个人申请、辅导员签字说明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即30天)。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或者提出暂缓缴纳学费的申请,并经分管学籍和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折算标准为:85-100分为优秀,75-84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补考合格,成绩以60分(及格)记载。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当重修,重修课程按省有关文件的标准交纳重修费。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必须在考核前向所属系部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需参加学院组织的正常补考,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未办理缓考手续又没有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学生,视为缺考。缺考学生缴纳重修费后可以申请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院《大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评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按照学院《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考核成绩合格、或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不足4门者,可以正常升级;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在4门(含4门)以上者,给予留级警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在6门(含6门)以上者,给予留级处理;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补考后不合格门数累计达10门及以上者,给予退学警示处理,必修课程补考后不合格门数累计达12门及以上者,经予退学处理。留级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规定时间内办理留级手续,补交一年学费,留至同一专业或同类专业的下一年级重修。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或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成绩或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根据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第一学年内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进入第二学年学习后不得再申请转专业。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并且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院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单招、艺体类学生及征集志愿录取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二)已签订校企合作培养协议的学生,未经合作单位同意的;
(三)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当年教育管理部门文件精神的。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申请时间原则上为新生军训结束后一周内,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具体流程按照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这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学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学生;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具体操作按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2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学生,由学院批准并按《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的流程办理有关休学手续,经学院批准后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学制3年,即:三年制不超过6年,五年制不超过8年。根据我国高等学校教学按学年安排的实际情况,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次数不得超2次。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无法坚持在校学习的;
因病休学,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证明;
参军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方可休学;
因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或可以休学的,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允许休学。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院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辅导员核实、系部批准、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才可复学,复学后随下一届同专业学生就读。未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或休学期满后超过一个月还未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二)应征入伍学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规定,学院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示的证明,经辅导员核实、系部批准、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学。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退学或开除。
(五)学生复学,按照转入专业、班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均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将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三年内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经本人申请,经学院考核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经学院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院进行审查,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习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团员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俭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二条 学院制定《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学生应当遵守该条例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分别制定《学生奖励规定》、《学生处分规定》,明确奖励与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据《学生奖励规定》,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娱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也可推荐参加有关部门或上级组织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按《学生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 学院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益职院发﹝2017﹞43号)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动素质教育,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竞争力,结合我院学生发展实际需求,拟在全院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提升“十个一工程”。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使学生在德、智、体、美、 劳、心理等各个方面得到全面的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竞争力,开创我院学生素质教育工作新局面。
1. 注重养成教育和“三观”教育,坚持收看新闻和励志节目,坚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团活动,上好思政课,积极组织公益活动,增强团队意识、集体荣誉感和组织纪律观念,推行综合素质评价。
2.上好心理健康课,做好心理测试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培养良好心态,确保心理健康。
3.上好体育课,做好体质达标测试,至少学会一种体育锻炼技能,培养体育锻炼习惯,培养健康体魄。
5.提升普通话水平,力争达到二乙等级;鼓励交流,提升交际能力;鼓励人人上台,公开发言,提升说话水平。
6.学好专业知识,确保成绩良好,强化技能训练,确保技能过关。至少取得一种以上职业资格证或行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
7.每学期学唱好一首好歌曲,做到吐词清楚,音律准确,能上台表演。
8.在校期间学好一曲好舞蹈,做到动作协调,节奏感强,能上台表演或社交场合能使用。
9.提升应用文的写作水平,书写流畅,水平较高,能满足学习、工作的需要。
本工作要与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有效结合,评价结果纳入学生考核体系,与辅导员工作评价挂钩。各系部可以依实际情况,灵活安排,成立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全力推进,确保实效。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和校风建设,鼓励在校学生热爱专业,刻苦学习,勤奋向上,积极进步,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设立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干部”、“优秀团员”、“十佳青年”、“优秀毕业生”等奖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在籍在校学生。
第四条 具备奖项评定条件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在籍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参加奖项评定。
第五条 “优秀团员干部”、“优秀团员”、“十佳青年”、“优秀毕业生”按学年评定,其他奖项按学期评定。
第六条 评定的原则:
l、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奖项不重复享受原则。
3、尊重捐助方意愿的原则。
第七条 评定的基本条件:
l、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敢于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
2、按规定缴清学费等各种费用。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评奖资格:
1、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影响社会、学院稳定的;
2、考试舞弊、学习成绩不及格的;
3、违反校纪,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4、严重违法,受到国家有关机关追究的。
第九条 辅导员(班主任)依据评选条件对申请奖项评定的学生认真筛选,然后指导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审批表,系(部)签署意见后,送学生保卫处(以下简称学保处)审核,再由学保处汇总,报学院批准。
第十条 评奖后,学保处负责组织召开全院学生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表彰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作为推荐就业、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一般控制在1%以内,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优秀;
2、未受过任何处分;
3、考试课程单科成绩85分以上,考试课程平均成绩90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优秀;
4、体育成绩优秀;
5、病假与事假均不超过5天。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 评选一般控制在5%以内,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良好及以上;
2、未受过任何处分;
3、考试课程单科成绩80分以上,考试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良好;
4、体育成绩良好;
5、病假与事假均不超过7天。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评选一般控制在学生干部的1%以内,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优秀;
2、担任各级学生干部;
3、未受过任何处分;
4、考试课程单科成绩80分以上,考试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良好以上;
5、体育成绩良好;
6、病假与事假均不超过5天。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一般控制比例为:班级、系部学生干部在15%以内,院级干部在20%以内,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良好及以上;
2、担任各级学生干部;
3、未受过任何处分;
4、考试课程单科成绩70分以上,考试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及格以上;
5、体育成绩及格;
6、病假与事假不超过10天。
第十六条 “优秀团员干部”评选一般控制在团员干部的15%以内,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l、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良好及以上;
2、担任各级共青团干部;
3、未受过任何处分;
4、考试课程单科成绩70分以上,考试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及格以上;
5、体育成绩良好;
6、病假与事假不超过10天。
第十七条 “优秀团员”评选一般控制在团员的10%以内,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良好及以上;
2、未受过任何处分;
3、考试课程单科成绩75分以上,考试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良好以上;
4、体育成绩良好;
5、病假与事假均不超过10天。
第十八条 “十佳青年” 评选,全院共10名,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优秀;
2、考试课程成绩单科成绩90分以上,考试课程平均成绩95分以上;考查课程单科成绩优秀;
3、体育成绩优秀;
4、原则上无病假与事假。
5、连续两学期获院级以上个人奖项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一般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的择业观,主动面向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
2、获得省级个人荣誉称号或两次以上获院级个人荣誉称号;
3、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曾获得省级及以上竞赛奖励。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国家、省、市各项竞赛获奖,学院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归学生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下学期开始执行。
为了严肃校纪校风,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益职院发〔2017〕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违纪违法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第二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进步显著的,可缩短留校察看期;立功的,可提前撤消留校察看处分;继续两次严重违纪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凡阅读、观看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或集体、私人财物的(包含盗打电话,盗窃IC卡、银行卡等),除如数归还财物外,视案值的多少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策划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侮辱他人人格,挑起事端的与动手打人的同等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目击者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雇请外人在校园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侮辱、殴打教师和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宿舍管理员,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人致伤的,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应赔偿被伤害人的必要的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费,不按期赔偿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在查处过程中,使查处受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赌博(含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区分不同情形,给予以下处分:
第九条 在学生宿舍、教室或其他地方酗酒的,给予记过处分;酒后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责令照价赔偿外,视价值多少给予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私人财物,价值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101—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1—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1001—3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超过3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损坏公物,价值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1—8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801—1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1500—3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超过3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主动承认错误和主动赔偿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教学区从事经商活动;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违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准私自下河塘游泳,违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进行宗教、迷信活动,违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准在校内燃放烟花鞭炮,违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火灾等较重大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男女生活作风越轨的,区分不同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虽未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但影响很坏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实习期间或结束后,与实习单位人员有不正常交往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有其他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10—19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59课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课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认定为考试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认定为故意扰乱考场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认定为初次考试舞弊或协同舞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从重处分:
(一)私接电源,破坏电源线路;
(二)在寝室、教室生火取暖或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三)拒绝、阻挠学院工作人员、学生干部执行公务;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
(五)践踏村民庄稼,打伤家禽家畜,破坏校群关系;
(六)在公共场所书写下流痞话或损害他人人格语言;
(七)未经允许擦没、涂改、撕毁有关公告;
(八)私自留宿他人、未经请假外宿、擅自在校外租房;
(九)上课或自习课时间进入网吧或其娱乐场所;
(十)男生(女生)强行进入女生(男生)宿舍,不听门卫劝阻或无理取闹;
(十一)校园内骑摩托车带人的。
第十九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处分审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的,由系(部)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系(部、处)提出处分意见,送学生处审核,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应与学生见面,如有异议,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复查,处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院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中共湖南省高校工作委员会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下学期开始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考核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益职院发〔2017〕4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主要是考察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评定学习成绩并使之成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生修完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应当按规定参加考核。
第四条 学生修习一门课程,原则上已完成听课、作业、平时考核,即获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以上的以及未完成实验的均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考核记零分。
因上述原因取消考核资格,由资深教师提出意见,经系主任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学期未注册的学生取消考核资格。
第六条 凡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由系(部)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考核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某些课程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也可采用开卷(闭卷)、上机考试、现场操作考试相结合的方式。
考查可采用笔试或口试形式,随堂进行考核,一般不要求统一印制考卷。
第八条 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上午、下午,每堂120分钟,必要时可安排在晚上。
第九条 考场同一横排相邻考生之间,必须间隔1-2个空位;考生座次随机安排;监考教师配备,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100人以上的考场3名。
第十条 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草稿纸之外,不得将书籍、工具书、各种通讯工具、具有信息存贮性能的器件及其它有可能用于作弊的物品带入考场(特殊科目如需使用计算器等,应在考核前向教务处说明,开卷考试课程不受此限)。
第十一条 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准考证、学生证)准时进入考场并按规定对号入座,入座后将证件放在桌子的左上方,以备监考人员核查;对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度的考生,取消其考核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进入考场的考生作自动放弃考试论处;考试45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
第十二条 考生考试中途离开考场视为交卷,不得再进场答题;提前交卷的学生,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及周边停留、喧哗;主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已到时,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迅速离开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课程的考核成绩 给予纪律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对号入座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或监考人员要求答题)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或监考人员要求结束答题)后继续答题的;
(四)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通信息或打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故意扰乱考场管理秩序,取消该课程的考核成绩,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场秩序;
(二)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影响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注明“考试作弊”字样,不准补考,给予纪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如实记录;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收缴;违规记录的内容要求当事人当场签字。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违纪考生的纪律处分,并报学生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院、系成立相应的巡考机构。
第十九条 巡考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和检查系(部)考试工作的运行情况;
(二)巡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巡查考场秩序;
(四)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计分。
百分制与四级制相互认定标准如下:优秀为85-100分;良好为75-84分;及格为60-74分,不及格为59分以下。
课程总成绩按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技能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30% ,技能考核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各占35%,如无技能考核的,期末考试成绩占70%。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因特殊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体育教研室签署意见,经系(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适当降低考核要求或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核成绩记入学籍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评奖、评优、推荐就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成绩查询与更正 :
(一)考试结束两周后,学生可通过校园网查询本人成绩。
(二)学生对考试成绩若有异议,可要求核查试卷。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部)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由系(部)教师和教务人员共同核查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查卷。
(三)经复查试卷,确系教师评卷有误须更正成绩的,报系(部)主任审批后,由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签字, 再报教务处核准后修正录入。
(四)学生学业成绩证明,由系(部)教务办打印、初审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 缓考
因病要求缓考的,必须出具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要求缓考的,原则上不准许;要求缓考的,需本人提出申请,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 补考与重修
(一)补考是指在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中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参加学院于下一学期另行统一组织的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进行。
(二)取消考核资格、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重考。
(三)补考成绩(正式办理缓考手续的除外)一律注明“补考”字样,及格成绩均按60分记载;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注明“缓考”字样。
(四)补考缺考的,成绩计“零分”。
(五)补考成绩不及格或符合第二款情形的,应选择课程重修并交清重修费后才能参加重考。
(六)重修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登记、汇总并统一安排上课和考试。
(七)重修的学生,可随下一年级上课和考试。如与正常教学计划冲突,可向教务处申请调整。
(八) 重修重考成绩仍不及格的,应继续重修该课程,同一门课程在校期间最多重修2次。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应当参加毕业补考。
(九)学生顶岗实习和毕业前各安排一次毕业补考,重修不及格的,可参加毕业补考,补考不及格未重修的不得参加毕业补考。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2017年下学期实施,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对学生请假销假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不能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准假而不参加的,按旷课论处。
第二条 学生请病假必须出具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三条 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遇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病重、病危、病故等,需要请事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批假后,将请假条交班级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保存,同时记入考勤表。
第五条 准假学生须按时返校,返校后及时报告辅导员(班主任)并到审批部门销假。未销假的,超假天数按旷课论处。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返校,必须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条 请假由本人写出请假条,按程序逐级审批。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1天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
(二)2—3天的,由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系学工办批准;
(三)4—7天的,由辅导员、系学工办签署意见,报系部负责人批准;
(四)请假7天以上的,由辅导员、系学工办、系部、学生处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下学期起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为加强对学生宿舍的有序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所有住宿生。
第三条 学生处下设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代表学院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宿管中心在各宿舍楼设立值班室,聘请专职人员值班;选聘品学兼优的学生组成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协助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先交费,后入住”制度,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学生应在学生宿舍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学生宿舍住宿的,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宿管中心凭新生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统一安排入住到指定的宿舍楼、寝室及床位,并办理住宿登记卡、床卡,建立住宿人员档案。
第八条 假期批准留校的学生,按规定到宿管中心签订安全责任状,相对集中安排住宿。
第九条 因毕业、退学及其他原因必须离校的,应及时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一周内将个人所有物品搬离宿舍。
第十条 学生退宿应遵纪守法、爱护公物,主动配合管理人员清点寝室公共财产,若有毁损,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宿管中心根据住宿实际情况对学生床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负责宿舍楼防火、防盗、来访登记等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出入宿舍楼须佩带校徽或持有效证件,服从值班人员的查询。
第十四条 男女生不准擅自进入对方宿舍串访,如需进入对方宿舍找人,应向值班员说明情况,在值班室等候叫人。
第十五条 客人来访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结束注销登记,取回所押证件;来访客人当天22:00前必须离开宿舍。
第十六条 学生不宜在寝室内存放贵重物品、大量现金等,宿管中心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需借用本寝室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发生下列行为,否则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安全的程度,追究行为人相应的纪律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一)擅自使用消防器材;
(二)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蜡烛、煤汽炉、煤油炉、酒精炉等);
(三)擅自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及未经学校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他电器设备;
(四)私拉乱接电线及违规使用接线板、台灯、应急灯、充电器等;
(五)擅自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
(六)擅自留宿外来人员;
(七)私自翻墙外出;
(八)擅自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九)玩黄色电子游戏,看黄色影像制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十)其他违反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发现火警,应立即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情,应迅速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保处处理。
第二十条 认真维护宿舍公共秩序,保证宿舍文明、整洁、优美、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严禁以下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一)在墙壁上涂写或张贴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
(二)向窗外、门外泼水;
(三)随地吐痰,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
(四)公共场所堆放脸盆架等杂物;
(五)在过道停放自行车;
(六)擅自在走廊拉绳晾晒衣物等;
(七)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八)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九)门厅内打球、踢球、溜冰等;
(十)午休、自修时间及熄灯后,大声喧哗或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十一)寝室内赌博、酗酒、起哄闹事以及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
(十二)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二十三条 寝室布置规范化,具体要求如下:
1、床铺、书桌、热水瓶、卫生洁具等用具摆放有序,毛巾晾挂成行,口杯放置成线;
2、墙面布置美观、健康,所有张贴物均用透明胶或图钉固定,不用浆糊和胶水;
3、床铺:
(1)蚊帐及帐杆整齐划一;
(2)被子叠放规范;
(3)床面干净无杂物;
(4)床下鞋子、纸箱及其他物品放置齐整;
4、桌面:茶杯、装饰用品、计算机规矩摆设;
5、地面:保持清洁,果壳、废纸等应放在撮箕或字纸篓里,不随手乱扔,不乱堆放脸盆、酒瓶、衣物及杂物;
6、书架:教材、书刊杂志等摆放整然有序。
第二十四条 寝室实行卫生值日制度,寝室长按每周一人安排值日表,值日生职责为:
1、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2、整理室内公用物品,如热水瓶、卫生工具等;
3、每天8:00与下午14:00之前打扫室内卫生,垃圾倒入走廊的垃圾桶内;
4、督促寝室其他成员搞好个人卫生;
5、做好熄灯、报修等寝室日常管理工作;
6、配合寝室长搞好文明宿舍建设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宿管中心组织每周对寝室卫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他设施、设备均为学院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寝室内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未经宿管中心同意,一律不准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或互相使用;不准将自备或其他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寝室使用;不准将寝室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学生如被调整寝室,书桌、床铺、书架等配置的公共家具不得擅自搬迁。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员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相关责任人须照价赔偿,并按学院《学生处分规定》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使用公用电话尽量避免打扰他人;熄灯以后,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使用电话,以免影响他人休息。严禁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校内应急值班电话,如被追踪查实,一律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杜绝长明灯;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申请报修。
第三十一条 “星级文明宿舍”是学生宿舍考核评比的荣誉称号。宿管中心根据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等情况,如实考评,每学期开展“星级文明宿舍”评比活动。
第三十四条 “星级文明宿舍”评比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下学期起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条 学生档案管理要求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四条 学生处学籍管理中心负责学生档案的管理、指导工作,系(部)负责档案材料的整理、收集、归档、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建立学生档案基本要求
(一)统一印制档案袋:系(部)在新生开学后一个月内到学生处学籍管理中心领取,并指定辅导员(班主任)如实填写新生的系别、专业、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家庭住址、学制、学号等基本信息;系(部)按名单顺序统一编号,集中保管、分班存放。
(二)书写档案材料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字迹要求清晰,不得使用蓝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
(三)建档材料必须完备、真实、规范。
完备指所需各项材料该有的必须有,共性材料缺一不可,个性材料因人而异。
真实指材料内容与客观事实相吻合,不弄虚作假。一般不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否则,承办人应与原件核实,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部门印章。
规范指材料书写合乎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标准,譬如:姓名与新生录取审批表一致,校名、系(部)、专业、住址等使用全称,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材料入档必须及时,共性材料按规定期限入档;在校期间因人而异形成的奖励、处分、入党、入团等个性材料应在事毕半个月内入档。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招生处应当将录取新生档案立即转交学生处学籍管理中心。新生入学档案包括: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各系辅导员(班主任)应不断充实档案中以下内容:
(一)高考纸质档案;
(二)学籍登记表(学籍管理卡);
(三)毕业生登记表;
(四)体检表;
(五)学生顶岗实习手册;
(六)团员档案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报到证(白联)
(十)其他可供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 学生档案的承办和管理部门及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九条 借阅学生档案,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仅限当场借阅。
第十条 系部毕业生档案完善工作应于当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完成后由系部以班级为单位将毕业生档案移交学生处学籍管理中心,系(部)事先编制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移接交双方当场清点,核实无误后,移交人、接交人签字,双方领导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一条 学生处学籍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档案材料内容,审核合格后,将毕业生档案封口,贴好封条,加盖学院公章,并于当年10月10日前完成档案转递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就业的,若就业单位具备档案接收管理权限,档案直接发往就业单位,若就业单位不具备档案接收管理权限,但档案在相关才才机构代理,档案直接发往该人才机构;学生转学的,转出或转入学生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的,该学生档案转回家庭住所所在地人才市场。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档案转回生源地人才市场。
第十四条 学生档案原则上不允许自带,确需自带档案的,应严格履行领取手续,若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学代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院学代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力配合学院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重要讲话,带领广大同学自觉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二)积极倡导和鼓励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大力开展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文化修养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四)沟通学院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院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院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 院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院学代会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最高准则,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
第六条 院学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的总体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院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院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通过院学生会委员会议关于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提名;
(七)有权罢免学生会委员;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院学代会正式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院学生会委员提出,经二分之一以上院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
(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院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院学代会要支持院学生会认真行使管理权力,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努力将院学生会建设成为根植同学的共同家园,凝聚人心的温暖集体,运转高效的网络体系。
第八条 代表条件:
(一)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政治信念坚定,品格高尚,遵纪守法,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学习勤奋,成绩良好,考试课程单科成绩达80分以上,考查课程单科成绩达75分以上;
(四)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五)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九条 院学代会的正式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代表违法乱纪或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或不尽代表义务的,经选举单位同意,可免去其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院学生会委员和院学生会所作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四)有就院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十三条 代表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并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院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是院学代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是代表本院全体学生的唯一学生组织,对院学代会负责。
第十五条 院学生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院党委)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院团委)的指导,成为院党政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带领班子其他成员负责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院学生会设主席团不超过5人,实行轮岗制度,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主席团、秘书长由院学生会委员会议推荐提名,提交院学代会通过。
第十八条 院学生会根据职能需要可设立不超过6个部门。各部门设部长1人,工作人员不超过10人。
第十九条 院学生会职权:
(一)执行院学代会的决议和章程,落实院学代会的各项基本任务;
(二)招聘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有关工作人员;
(三)领导各系学生会和班委会开展工作;
(四)筹备下一届院学代会;
(五)建立和发展与其他院校学生组织的友好关系;
(六)行使院学代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院学生会主席职责和权利:
(一)在院学代会闭幕期间,执行院学代会决议,执行院学代会章程和总体工作计划,向委员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代表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院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二)召集和主持委员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三)委员会议进行表决时,如遇表决结果均衡,有加一票权;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报院团委批准;
(五)统一协调与安排院、系两级学生会的工作。
(六)行使院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院学生会的活动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针或者严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管理秩序,院党委可建议院学代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依照本章程第六条第七款规定解除院学生会主席职务。
第二十二条 各项计划内工作经费须经院学生会主席签署意见并报院学生处(团委)核准后,凭正式票据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5年下学期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使学院团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益阳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团代会)是学院团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院团代会选举产生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会)是学院团的领导机关。
第三条 院团委在中国共产党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益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市委)的领导下开展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的独立活动,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院团委每届任期两年,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院党委和团市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五条 院团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院团委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院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学院团的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代会的代表。
第六条 代表的条件
(一)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团员;
(二)政治信念坚定,品德高尚,遵纪守法,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学习勤奋,成绩良好,考试课程单科成绩达80分以上,考查课程单科成绩达75分以上;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学院的各项集体活动;
(五)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七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院团委所作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团员或同学意见的权利。
第八条 代表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个人素质;
(二)积极参加院团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团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团员和同学,正确代表团员和同学利益,维护团员和同学合法权益,同时接受团员和同学的监督。
第九条 团代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团员意志。
第十条 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人左右,最多不超过二百人。
代表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院团委根据所辖团员人数,按照有利于团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团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院党委和团市委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集代表大会的院团委根据团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一般不规定代表的构成比例。
第十一条 团代会的代表一般由下一级团员大会选出,也可以由下一级团代表大会选出。
院团委可以召集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组织团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提交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上届院团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团代表大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十五条 院团委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其中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
第十六条 院团委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召开团代表大会选举院团委时,由上届院团委广泛征求所属团组织的团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预备名单,报院党委和团市委同意后,提交大会主席团,经大会主席团初步确认,提交各代表团(小组)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酝酿讨论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院团委书记、副书记,由院团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委员会委员,上届院团委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院党委和团市委同意后,提交选举人酝酿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选举。
第十九条 团代表大会的选举,由团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团代表大会选举的院团委第一次会议的选举,由团代表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团代表大会正式举行前,由上届团的委员会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报告;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
(三)通过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代表大会议程;
(五)通过有关确认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团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团代表大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团的委员会与各代表团(小组)负责人协商提名,经各代表团(小组)酝酿讨论后,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主席团一般由各代表团(小组)负责人,团代表大会筹备机构负责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团代表大会代表。
主席团设轮值主席若干人,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提名,在大会秘书长主持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表决产生。
第二十三条 团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
(一)按照大会议程主持大会;
(二)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三)组织代表酝酿讨论并确定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届团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主持大会的选举;
(四)组织代表审议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其他人事和有关重要事宜。
第二十四条 团代表大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团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日常事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提名,交团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第二十五条 团代表大会和院团委全体委员会议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院团委委员出席上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院团委书记、副书记一般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经院党委和团市委批准,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第二十七条 选举前,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团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小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经团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的工作接受监票人监督。
第三十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一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二条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三条 选举结果,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为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十四条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仍少于应选名额时,可相应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征得选举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五条 院团委召开团代表大会选举,应事先向院党委和团市委请示,并取得批准。
第三十六条 院团委的选举结果须报院党委和团市委批准,并由团市委发文公布。属于院党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之列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院党委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团市委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团章和本条例的行为,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本条例的选举,团市委可以作出选举无效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团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要按本条例制定相应的选举细则(办法),经团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5年下学期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具有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根据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院党委和行政指导下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学生处。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3名,其成员分别由学院院长、纪委书记、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处、监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等单位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1名、教师代表2名和学生代表2名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九条 学生的各类申诉申请应在接到学院处理和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逾期不受理;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形的可不受此限。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终止申诉等情形外,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过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单位,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行回避。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开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益职院发〔2017〕77号,2017年12月14日颁布)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国家助学金评审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 主要用于资助受助学生生活费开支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就读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中职囯家助学金范围。
湖南省纳入武陵山区和罗宵山区有37个县,分别为: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武同市、石门县、慈利县、桑植县、安化县、中方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麻阳县、新晃县、芷江县、靖州县、通道县、新化县、涟源市、泸溪县、凤凰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花垣县、茶陵县、炎陵县、宜章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
第五条 申请中职囯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属于国家规定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按除连片特困区外的15%分配到各班级。
第七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每学期申请和评审一次,原则上在每年4月、11月进行评审。
第八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和监督
(一)凡符合条件的中职一、二年级学生根据中职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写出详细的书面申请,由全班同学民主评议,班委会、班主任初步审核后交系部学工办审核,再报系部主管领导审查。
(二)系部结合申请人的个人材料、在校表现及家庭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各系部上报的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班主任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材料,将材料上交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查。
(五)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查确定中职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人选。
(六)对中职囯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人选在学校统一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七)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再上报益阳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备案。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者,不能参加中职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中职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院评定国家奖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使贫困认定程序更加精细化、具体化、科学化,根据《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湘教发〔2019〕3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认定对象:全日制在籍在校中、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系部评定和学校审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家庭学生;
(三)孤残学生;
(四)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及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七)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八)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九)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
(十)其它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八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小组。
(一)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生处正副处长、资助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和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为副组长,以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审核工作组,负责本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组织和审核。
(三)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能是被评议对象。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接受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二)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填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后,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对评议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进行审核,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复核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认定过程中,学校除查阅相关材料、开展民主评议之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认定。
(三)结果公示。各系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同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学校在认定工作中要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或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核申请,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复核申请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做出调整或改正。
第十五条 每次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定,必须依据贫困生信息库,并及时将获助学生的受助信息记载入贫困生信息库中。
第十六条 贫困生信息库原则上每学年更新、调整一次,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系部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并将认定调整情况及时报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优秀学生的关怀,发挥国家奖学金的积极作用,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全日制高职三年制二、三年级、普通全日制高职五年制五年级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在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系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分配。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二)填写国家奖学金审批表;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委会签署意见;
(四)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
(五)系(部)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
(七)学生处审核汇总,在校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八)有异议的,组织复审;
(九)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
(十)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接到国家下拨的资金后,统一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中,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院在进行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对在评选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使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全日制高职三年制二、三年级、普通全日制高职五年制五年级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一年来未受过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助人为乐、勇于奉献、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考在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中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系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分配。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提交书面申请(附家庭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二)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委会签署意见;
(四)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
(五)系(部)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
(七)学生处审核汇总,在校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八)有异议的,组织复审;
(九)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
(十)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接到国家下拨的资金后,统一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中,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纪委、审计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对评选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普通全日制高职三年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取得学籍)和普通全日制高职五年制四、五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共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4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200元。(按两学期平均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一年来未受过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6.家庭及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系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分配。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提交书面申请(附家庭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二)填写国家助学金审批表;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委会签署意见;
(四)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
(五)系(部)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
(七)学生处审核汇总,在校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八)有异议的,组织复审;
(九)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
(十)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九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纪委、审计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对评选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9年12月29日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是指正式注册并取得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读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资助完成学业、改善生活条件在校内的工勤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开展。
第五条 学生服务中心是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归口管理机构,为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服务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经营性活动。违者,其后果由招录人员和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成绩和表现可作为评选各项荣誉的参考;对违反纪律、违反协议者,学生服务中心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口头警告、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按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服务中心在学院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工勤岗位审定等工作;各用工部门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团学会勤俭外联部负责协助勤工助学工作;经常主动了解学生在岗情况,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 提供岗位的部门即为用工部门。用工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监督检查制度,提供必要的学生上岗工作条件,并安排专人负责上岗学生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岗位的设置,坚持按需、因事、合理设置的原则。每年根据情况变化对岗位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主要由学院各职能部门提供,实行学期聘任制。
(二)临时岗位为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临时工作岗位;临时岗位设置以短期服务性工作为主。
第十二条 固定岗位数量由学生服务中心根据全院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商组织人事处统一规划,提请相关院领导审核,院长审定。
第十三条 后勤等部门应根据用工需要,尽量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或服务的临时岗位,主动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四条 为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时间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顶岗实习学生除外)
第十五条 用工部门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向学生服务中心申报岗位用工计划。学生服务中心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于每学期期末下发岗位指标分配方案。各用工部门根据该方案做好本单位岗位的具体设置,汇总报学生服务中心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服务中心于每学期第一周发布各用工单位招聘岗位的名称、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工资、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上岗的贫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学籍证明参加勤工助学招聘。
第十八条 岗位招聘采取双向选择、签约录用的办法进行。原则上一个岗位的招聘不能超过2名学生;一名学生不能同时签约2个或2个以上的岗位。
第十九条 学生服务中心将受聘学生的《益阳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和《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勤工助学聘用协议书》备案保存。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积极协助、支持学生服务中心开展招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表现优秀、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第二十一条 固定岗位受聘学生于开学时正式上岗,受聘时间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寒暑假、考试月不上岗。临时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招聘。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部门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内容为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部门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部门发生纠纷,由学生服务中心协调解决。学生服务中心协调解决不了的,依法交相关劳动仲裁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工资根据岗位的不同设置不同的标准。
(一)固定岗位
固定岗位的用工按13.5元/小时计算,人均不超过540元/月,根据益阳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调整。勤工助学工资实行一月一结制。结算前,各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内容对固定岗位上岗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合格按100%发放,不合格按50%或以下比例发放),由学生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统一造表经组织人事处审批后报财务处发放。
(二)临时岗位
临时岗位非寒暑假期的用工按20元/小时计算;寒暑假期的用工按以上标准上浮25%计算。勤工助学工资实行一月一结制,结算时间由用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用工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学生服务中心统一造表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服务中心对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进行监督指导。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职能的用工部门,学生服务中心可向院学生工作处、组织人事处提出建议,取消该部门的岗位设置。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时上报岗位考核结果的用工部门,学生服务中心予以通报。由此影响上岗学生工资发放的,由该用工部门垫付工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学院内的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工作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原《益阳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益职院发﹝2018﹞ 22 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院学生工作处学生服务中心。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9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增强大学生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照《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益阳职业技术学院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与指导下,开展积极健康的社团文化活动。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五条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统一领导本校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是益阳职业技术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属于我校整体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履行本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成立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活动中心(以下简称社团中心),切实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系部,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系也应大力支持学生社团工作和学生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八条 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系部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九条 学生社团分为体育竞技类、公益实践类、学习技能类、文化艺术类、创新创业类及其他类等。学生群众性组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申请成立新社团须在每学期初按照一定类别向社团中心递交成立申请(被注销的社团一年以后才能重新申请此类新社团),且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由5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学生,未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并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社团全称须冠以“益阳职业技术学院”);
3.有固定的社团挂靠单位和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4.必须熟悉《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了解社团运行规定和社联基本运行规则;
5.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必须向社团中心递交以下材料:
(1).社团申请表;
(2).社团章程;
(3).社团半年活动计划;(至少有2次以上中小型社内活动策划以及日常活动规划)
(4).指导老师意见及签字、挂靠单位盖章。
其中,学生社团章程必须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类别;
2).宗旨、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
3).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负责人的条件、职责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制度;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社团的终止程序;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社团在递交申请材料后,社团中心将择期举行新社团成立答辩,通过答辩的社团进入一学期的试运行期,期间社团中心将对新社团进行监督及指导,校内所有活动及经费走向受社团中心监督。表现优良者将在试运行期后正式成为在册社团,具有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条 新社团申请注册具体时间如下:
1.新社团注册时间为新学期前一个月;
2.新注册社团试运行时间半年 ,成为正式社团公布时间为,下学期第一个月;
需要申请新社团注册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在通过注册后方能招新,招新前需向社团中心报备,招新结束后需将本社团成员名册交社团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社团在征得社团中心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十三条 社团中心对各在册社团实行年审注册制度,每个学生社团应如实填写年审注册表并按照清单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证明,院团委及社团中心将对社团章程、学年内所开展的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将予以注册,并择期公示社团年审注册情况:
1.年审主要包括社团规模(核心成员5人以上)、成员构成(正式成员10人以上)、社团负责人情况、上一学年活动清单(一学年至少一次面向全校学生的较大型活动,3次及以上社团内部中小型活动)、本学年活动计划、财务收支状况(完善的财务报表且无财政问题)以及有无违纪违规情况、指导老师及挂靠单位意见及盖章等内容,如若本社团章程已修改,请提交社团最新章程;
2.年审不合格但未达到注销标准的,社团中心将给予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学生社团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4.年审不合格且达到注销标准的,社团将不予再注册;
5.学生社团年审注册递交材料的时间为每年下半年开学第一个月,逾期7天视为该社团自动注销。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年审再注册工作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需向社团中心提交变更申请,由院团委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中心将直接予以注销:
1.学生社团自行申请对社团进行解散;
2.社团本身或开展活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利用社团名义进行未经社团中心备案的校外活动和纯商业活动,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4.盗用社团中心、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引起严重后果的;
5.本学年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6.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年审再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7.年审不合格,社团中心会通知其停止活动予以整改;
8.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例如:招新后收取会费;收取社团活动经费后未清楚向社员公示经费使用情况,有欺瞒社员之嫌被举报的;
9.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
10.宣传材料未报备社团中心审批张贴,造成不良影响;
11.不接受社团中心及院团委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12.其他情节恶劣的,经社团中心裁定后予以强制注销的。
自愿注销的学生社团,对财务、资产进行清算形成财务报表,并对结余资产作出处理方案,交由社团中心进行审核,再经会员大会取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后方可注销。强制注销的学生社团不退会费,会费由社团中心统一管理,并报备挂靠单位;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同时社团成员有权利对社团干部进行监督,对于不作为的干部可以向社团中心递交情况说明,社团中心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上半学期注册时间为社团招新之后,下半学期注册时间为开学后第一个月),并在开展活动前期确认参加活动时自觉分担活动费用,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社团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通过年审经院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社团须在学年结束之前完成换届,并将新干部成员信息提供给社团中心存档)
第二十条 每个社团的指导老师至少有一位是本校在职教职工,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益阳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质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以及与校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要提前向社团中心报备,附上具体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和安全预案,征得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中心要加强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认真审核学生社团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和报告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活动必须以本校成员为主,并需提前向社团中心递交申请及校外人士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须报校党委宣传统战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院团委同意,并报高校党委审批,在院团委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社团中心、社团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院团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社团中心将协助学生社团进行网络化建设宣传工作,对易班网社团专栏、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进行管理和指导,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引导。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高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收取会费需提前上报目的和具体金额,每次活动按照自愿原则平均收取活动费用,活动前应填写活动经费预算报表,活动后向社团中心上交真实有效的发票,多余款项多退少补。每笔活动经费都必须上交社团中心记录在案。社团应有专门负责管理财务的人员,每学期末须公布财务收支使用报告,供社团中心及会员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需经学生社团社长同意,所有开销均凭由社长及使用人签字后的发票到财务管理人员处报销;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物品归该学生社团组织所有,用于集体服务,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更换社长时,财务移交由社团中心社团监察部派人监管,原社长须出具财务移交清单,核实无误后转交新社长,移交人、接交人,监管人同时签名;
第七章 工作保障与奖惩办法
第三十三条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院团委向学生社团工作提供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保证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的健康蓬勃发展。
第三十四条 院团委、社团中心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三十五条 院团委、社团中心每年依据学生社团的工作实绩,在全校范围内评定社团之星、优秀社团、合格社团、不合格社团及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社团指导教师、优秀社团干部给予表彰。
第三十六条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具有影响力的学生社团,院团委将推荐其参加省市及全国的比赛和评优。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令整顿或注销惩罚,情节严重的,根据《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规定》给予学生社长和主要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一)一学期开展活动达不到一定数量的;
(二)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的;
(三)已被强制注销或未正常年审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
(四)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进行活动的;
(五)注册、年审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财务管理混乱或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的;
(三)侵吞学生社团财物、挪用学生社团经费的;
(四)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院纪院规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益阳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学生社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在下次年审前按照有关规定修改、完善社团相关制度及信息。
共青团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1年7月17日
学 生 社 团 申 请 表
社团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团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团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时间:二零______至二零______学年
社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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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人
指导老师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挂靠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社团活动中心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院团委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
1.新成立社团有半年的审核期,审核通过才允许正式成立。
2.学生社团需每年注册一次,否则作为自行注销处理;无特殊情况,该社团负责人一年之内不得更换;
3. 填写本表须使用钢笔、签字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字迹要清晰、工整。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表内栏目没有内容填写时,应注明“无”。个别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4. 各学生社团须如实填写此表,如有虚填,按规定处理;
5.填写完成后,应及时将社团申请表交至大学生社团活动中心社团监察部存档。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活动中心
2021年7月制
学生社团年审注册登记表
社团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团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团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时间:二零______至二零______学年
社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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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 负责人 基本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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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 财务人员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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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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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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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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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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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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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挂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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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师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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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纳新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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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收取会费(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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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活动清单 |
(此表格写主要活动清单,活动总结和证明材料请另附纸张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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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年活动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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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状况 |
(完整的财务帐表、对大额资金来源说明出处, 并有相应原始票据。可另附纸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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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上一年曾获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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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违纪违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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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成员资料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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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职务 |
姓名 |
性别 |
系部年级 |
联系电话 |
主 要 干 部 |
社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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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社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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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社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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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社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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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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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团
成
员 |
社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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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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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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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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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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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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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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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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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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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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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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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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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人
社团活动中心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指导老师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挂靠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院团委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
1. 学生社团需每年注册一次,否则作为自行注销处理;无特殊情况,该社团负责人一年之内不得更换;
2. 填写本表须使用钢笔、签字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字迹要清晰、工整。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表内栏目没有内容填写时,应注明“无”。个别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3. 各学生社团须如实填写此表,如有虚填,按规定处理;
4. 填写完成注册后,应及时将社团注册表交至大学生社团活动中心社团监察部存档。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活动中心
2021年7月制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信息变更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原社团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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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社团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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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类别 |
( )体育竞技类 ( )公益实践类 ( )学习技能类 ( )文化艺术类 ( )创新创业类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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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社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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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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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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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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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社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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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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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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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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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指导 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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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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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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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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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指导 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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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
(加盖系部章) |
办公室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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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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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师审核意见 |
系部团总支审核意见 |
院团委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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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材料:新指导老师情况介绍、新社长无违纪记录证明和入学以来学习成绩单。
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一式三份。
社团活动记录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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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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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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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中心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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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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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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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对活动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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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干事对活动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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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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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干事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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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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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
参加活动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主办社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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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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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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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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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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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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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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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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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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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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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性质 |
报告会( ) 研讨会( ) 讲座( ) 沙龙(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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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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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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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人简介:(简要情况介绍,多个人请依次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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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报告会、讲座、论坛主要内容提纲:(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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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情况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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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形式和基本内容,可另附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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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师 意见 |
指导老师签名: 年 月 日 |
挂靠系部 意见 |
挂靠系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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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中心 意见 |
社联盖章: 年 月 日 |
院团委意见 |
校团委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申请须在活动开始前三天办理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校外活动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活动 信息 |
社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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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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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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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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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类型 |
□学科竞赛 ☑公益实践 □文体活动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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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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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方联系方式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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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联络员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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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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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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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会费 □自费 □社会赞助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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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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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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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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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 信息 |
往返 时间 |
去程 |
年 月 日 时出发, 年 月 日 时到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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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 |
年 月 日 时出发, 年 月 日 时到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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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简介 |
须另附 详细活动方案 安全保障方案 校外活动安全责任协议书 此处请简要描述
社团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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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学生名单 |
姓名 |
性别 |
系级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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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 老师 意见 |
我对本次活动情况已充分了解,将带队全程参与此次活动。
指导老师签名:
年 月 日 |
挂靠 系部 意见 |
我单位对本次活动的情况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挂靠单位对本次活动有安全监督和指导责任,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挂靠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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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中心 意见 |
社联签字: 年 月 日 |
院团委 意见 |
校团委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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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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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格必须和活动计划书同时上交校团委审批,安全保障措施必须清楚详细2.社团活动负责人须制定危险预防措施3.审批程序:指导老师意见→挂靠系部意见→社团中心意见→ 院团委审批及备案
社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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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社团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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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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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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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班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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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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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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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注销原因 |
社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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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师意见 |
指导老师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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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系部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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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中心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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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团委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注销社团、挂靠学院团委和社团活动中心各持一份
服务窗口 |
服务项目 |
服务地点 |
开热水 服务中心 |
服务项目:开热水储值卡的开卡、充值、挂失、补办以及开热水设备的维修等。 |
服务中心 103室 |
水电饭卡 服务中心 |
服务项目:水电饭卡的开卡、充值、补卡、退卡及水电设备的维修处理等。 |
服务中心 104室 |
宿舍管理 中心 |
服务项目: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调整及宿舍生活设施报修;物业公司楼栋管理员工作监督等。 |
服务中心 106室 |
学籍管理 中心 |
服务项目:负责学籍管理、学籍异动、学籍核查,开具学籍证毕明,业证书发放,毕业生档案审核、保管、转递等。 |
服务中心 108室 |
资助管理 中心 |
服务项目:负责中、高职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国家生源地贷款事务咨询、办理及到款查询;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资助;保险理赔与服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核及勤工助学工资查询等。 |
服务中心 109室 |
学生科 |
服务项目:学生请、销假及学生证的办理等。 |
服务中心 110室 |
团委社团 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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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负责团建工作与政策咨询;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政策咨询;社团咨询与活动审批;团员证补办;新生及毕业生团组织关系转接等。 |
服务中心 111室 |
心理咨询 中心 |
服务项目: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等 |
图书馆1楼 右侧 |
图书馆 |
服务项目:借书证的办理、外借及阅览服务等 |
图书馆 |
一、办理时间:新生入学后,统一办理。
二、办理方式:以系为单位到阳光服务中心办理(每年10月份)。
三、价格:7元/张。(系教育部、 铁道部制卡成本价,学校不增收任何费用,并贴付邮资)
温馨提示:根据铁道部相关规定:发售学生优惠火车票的时间是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学工办老师签名盖章后,带上学院统一拍摄的蓝底小一寸照片,方可办理。
办理时间:每周二下午2:30---4:30
地点:学院阳光服务中心一楼(110室)
当学生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请按以下告知事项进行处理。
一、部门服务: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出险报案
(一)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请立即拨打报案服务电话(以每个学期初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公布的为准)。
(二)报案时必须如实清楚的报告出险时受到意外伤害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所在班级、时间、意外发生经过。三.出险索赔资料
为了快速结案,索赔时请您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相关单证:
(一)理赔申请书(交材料时在阳光服务中心109室填写)
(二)门(急)诊病历
(三)完整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门诊不需要提供)
(四)诊断证明书
(五)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
(六)意外事故证明(辅导员提供)
(七)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八)银行账号复印件
注:各种材料请自留复印件,请出院后30天内提交理赔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