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
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
,
健全教师标准体系,现就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
一、明确认定范围
。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主要适用于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
,
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
,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严格标准要求
。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
,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应予以撤销
。
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
,
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要突出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考察
,
注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绩。要熟悉行业企业情况
,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以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
。
三、加强组织实施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认定工作应按照个人申报、组织认定、结果复查的程序具体实施
。
组织认定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指定具备认定条件的学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织等具体实施。实施主体要明确负责部门
,
组建由教育部门、行业企业、院校专家等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严格按照标准条件
,
规范程序,保证质量
。
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学校应及时更新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
四、强化监督评价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的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
,
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
,
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教育部将对各地“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进行抽查
。
五、促进持续发展
。
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
,
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
。
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
。
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
。
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
要结合学制和专业特点,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不超过5年一周期的复核
,
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
。
六、注重作用发挥
。
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
,
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在“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院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
,
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中,应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
国家制定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见附件)
。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具体情况,以及不同教育层次、专业大类等
,
参照制定修订本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实施办法,明确支持举措
,
实行分类评价,并适时调整完善
。
认定工作实施主体应根据认定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
,
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各地各校制定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
,
可结合实际明确破格条件。
各地应于2022年底前展开本年度“双师型”教师认定相关工作
,
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
12月20日前将认定工作进展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遇有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
联系人及电话:王少愚、孙晓虎,010-66097080、66097715
,
邮箱:fzc@moe.edu.cn,传真:010-66020522
。
附件: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