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暂住人员的管理,维护我院正常教学秩序,确保一方平安,根据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1、暂住人员必须按公安部门有关暂住人口的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好暂住证。
2、凡是来我院基建施工、务工及其他暂住人员都必须带好暂住证、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外出务工证复印件到院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和临时人员出入证。
3、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学院内的一切规章制度,出入院大门必须佩戴临时出入证,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检验。
4、暂住人员要共同做好防盗、防火、防安全事故工作严禁私接乱接电源、插座使用电炉,严防电源起火,并不得随意在暂住地生火做饭。
5、各承建施工公司负责人和出租住房的家属户主应及时到院综治办签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6、暂住人员如有变动、离开,由各部门(承建公司负责人、出租房户主)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变更和注销并收回临时出入证。
7、凡不按第二条办理登记的,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院内居住和从事任何工作,否则一经查出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