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院区内单车、摩托车、汽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保证校园内道路畅通,防止偷盗事件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进入校园内的单车、摩托车、汽车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按交通标志行驶,并将车辆停放在规定范围内,不得将单车、摩托车、汽车停放在校道或其它无人看守的地方。
第二条 凡我院教职工及其家属、子女,有条件的可将单车、摩托车、汽车停放车库内;暂无条件的(包括住校外人员)应将单车、摩托车、汽车停放在规定范围内。校道上、住宅楼梯间和住宅外严禁停放单车、摩托车、汽车。
第三条 校外人员来校联系工作的,单车、摩托车、汽车应放入规定范围内。办公楼、教学实验楼的走廊、通道严禁停放摩托车,防止丢失。
第四条 营运的士、摩托车不得擅自入校行驶,其余车辆年检手续齐全,方可在校园内行驶。
第五条 驾驶人员必须做到:不违章,不超速,不超载行驶,不争道抢行,不酒后驾车,不无照驾车;文明驾驶,礼貌行车。车辆在校内必须按交通标识行驶,时速不准超过五公里,不准鸣喇叭。
第六条 驾校车辆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训车。
第七条 自行车不准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扶肩并行,不准做有碍交通安全的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