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其他物质。
本条例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上级文件规定为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物质。对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成批同类物质(如办公家具、学生家具、图书等)也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其他物质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质、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以及固定资产和其他物质的验收、保管、建帐建卡、调配领用、维修、报损处置等。
第四条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后勤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完善管理体制,制定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3、负责全院资产的建卡、建帐,组织帐、卡 物的清查,办理有关资产设备的合理调配使用、转让、报损、报废和处置等报批、报审工作。
4、定期与财务处对帐,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定期与使用部门对帐,经常保持帐帐相符。
5、负责组织财产的分类、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
6、组织学院资产验收入库、领(借)用,参与基建项目(含大型维修改造)竣工验收等工作。
7、负责物质的仓储管理工作。
8、负责对院属二级机构的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章 资产的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根据«GB/T14885-94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我院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十大类,并设置分类帐:(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二)通用设备。(三)专用设备。(四)交通运输设备。(五)电气设备。(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七)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八)文艺体育设备。(九)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同时根据«GB/T14885-94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编号。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7、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三章 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必须选配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名单须报人事处和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应事先通知资产管理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各级资产管理人员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全面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帐、卡、物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资产清查和日常统计工作。
第九条 学院所有资产和物质采购原则上实行物质使用单位与学院物质采购部门“双部门负责制”,数额较大的必须有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资产采购回院后,必须严格履行验收入库手续。验收地必须出具实物和原始发票,严禁票对票的验收现象,有合同的,还应对照合同验收。涉及金额较大的资产原始发票原则上要求一事一票。参与验收人员为:物质采购人员,资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
资产较多,有条件的系部应建立物质仓库,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资产验收入库后,必须填写资产卡片(卡片一式两联,资产管理部门一联,资产使用单位一联)和资产验收单,财务处凭资产管理员开具的验收单办理付款手续。资产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好卡片,并及时登记到本单位的资产明细帐上。
第十条 资产领用,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资产使用单位第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领条”或“借条”上签字或签暑意见,再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然后资产实物会计凭签字后的“领条”或“借条”,开出物质出库单。
第十一条 全院资产均实行帐卡管理和计算机管理,财务处及资产管理部门均应建立资产总帐并按规定设立分户帐。资产管理部门还应按全院资产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各类资产明细帐和分户帐,明细帐(或数据库)中含有名称、数量、金额、用途、管理人、维修记录等项目,并在校园网上公示。计财处、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并经常保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十二条 为加强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各资产领用或占用单位每年盘点一次,并将盘点结果报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所有资产采购回院后,能入库的应尽量入库,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好相关领(借)用手续。有些较大型的设施设备或急于投入安装和使用的资产,也必须在回院验收时,请资产管理人员到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达到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目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闲置或使用率不高的资产进行合理调剂或回收,对需要更换的设备设施应尽量做以旧换新,各部门应予积极配合与支持。
第四章 资产的变动与处置
第十五条 资产的变动与处置是指资产发生调拨,对外借出、串换、损赠、报废等行为。
1、调拨:院内调拨分有偿调拨与无偿调拨两种,有偿调拨是指资产调拨给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无偿调拨是指将资产调拨给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院外调拨一律实行有偿调拨,有偿调拨必须经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监察室核价并按财务管理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2、对外借出:学院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下资产外借必须经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及单位分管领导在借据上签署意见(借据须一式两联,分别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借出单位保管),报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外借。数额较大还要经分管资产管理的院领导批准。出借单位要按商定日期归还,并负责督查,以保证借出资产完好无损。
3、串换:是指将资产对外以旧换新或拆售换物,一律凭合同或协议,按财务管理权限报分管财务、资产管理的院领导同意后签订,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和新建帐、卡手续。
4、捐赠:经学院领导同意批准,无偿捐赠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资产。捐赠资产应为学院闲置或因发展而淘汰的资产。
5、丢失:出现资产丢失现象,应根据情况,按本条例第五章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6、报损、报废: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专业人员、财务、纪检监察人员鉴定认为确实已无维修及使用价值的,可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报损或报废。
7、出租。学院严禁各系部、处室擅自将学院固定资产出租盈利。却因特殊情况出租的必须由资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参与发租。
第十六条 资产报损、报废、产权转让及注销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价或总价值(原值、下同)在1000元以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纪检监察人员组织审定并备案。
2、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5000元以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监察部门一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并审查鉴定,报分管学院领导和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3、单价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须在第2款程序后报院领导和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4、资产变卖,在按上述程序报批后,一律采取公开竞卖的形式处置。
以上审批手续完毕,将资产卡片交资产管理部门存档后方可注销产权和进行帐务处理,学校资产处置、变卖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是学院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学院各二级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即时予以纠正,并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对资产造成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滥用职权,造成后果的。
第十九条 资产使用和占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提请学院追究其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目的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隐藏资产收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占用、使用学院资产的单位、团体和个人。院内其它独立核算单位的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条例所涉及的相关资产管理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另行颁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
20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