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教指〔2007〕66号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07]218号)要求,经研究,现下达你单位2007年秋季学期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指标 名,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 名,二等国家助学金 名,三等国家助学金 名,经费 万元,相应列入2007年度支出功能科目“205教育- ”,支出经济科目列“30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此次下达的经费为2007年秋季学期(5个月)的资助经费。
2、有关高校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5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湘财教[2007]38号)和《转发<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教发〔2007〕235号)要求(上述文件请到湖南教育网查询),制定具体评审办法,精心组织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按下达的名额指标等额评审。在校内分配指标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对少数民族学生、农林师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的原则,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3、有关高校评审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要立即将9、10月两个月的资助经费发放到受资助的学生手中,以后按月发放。并于11月15日前,将《2007-2008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备案表》(请按本通知附件1格式制作填写)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报省教育厅备案。
4、有关市州财政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将分担资金下达有关高校,并加强资金的监督。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和高校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确保新资助政策顺利实施。
5、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湘财教[2007]38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于今年11月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资助政策进行监督检查。
6、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邱 德 联系电话:0731-4722841
附件:2007-2008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表。
国家助学金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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