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学院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不断健全和完善教学工作业绩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和对象
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分为师德师风、教学工作、科研工作三个一级条目,总分100分,另设加分项 。
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对象为本院在岗的具有教师职称系列的专任教师,教师职称系列的行政人员。脱产进修、访问学者、到企业锻炼教师及病假、产假期教师按人事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不列入本办法考核范围。聘入的校外教师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
(一)院级考核机构及职责
学院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教学主管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督导室、各系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制定考核暂行办法和指标体系;审定各系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方案和考核办法;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代表学院受理各类涉及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相关投诉,提出解决方案;抽查各教学系部的考核结果。
(二)系部考核机构及职责
系部成立考核组,组长由系部主任担任,组成成员为教学副主任、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等。
系部考核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学院暂行办法和考核体系制定本系部教师工作业绩考核细则;对系部全体任课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反馈给教师本人;系部所制定的教师工作业绩考核细则须报学院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小组备案。
三、考核指标体系
(一)师德师风
师德师风分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 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六个二级条目。
(二)教学工作
教学工作分基本工作量、教学常规、教学纪律、教学基本功、教学水平、学生成绩六个二级条目。
(三)科研工作
科研工作分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和教学研究论文、论著和教材建设两个二级条目,基础课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参照执行。
四、考核等级评定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并控制比例。考核结论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级比例不得超过20%。各等级评价基本标准要求如下:
(一)A等
教师当年的工作业绩考核成绩得分在本系部排名前20%,未出现教学事故及差错。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A等(不占A等20%的指标):
①参加国家级、省级、地(厅)级说课(说专业、说专业群)比赛并取得二等以上奖励,且无教学事故者;
②辅导任教班级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地(厅)级教学(技能)竞赛,获团体二等以上奖励,且无教学事故者;
③拟定教学改革方案,并在任教班级付诸实施,其经验得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者。
2.如遇全省专业技能抽检,被抽中专业抽检不合格时,该专业教学团队成员当期一律不能评为A等。
(二)B等
教师当年的工作业绩考核等级除A、C以外者均为B等。
(三)C等
教师在师德师风、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或行为有明显不足,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为C等。
1.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者;
2.无故缺课一次者;
3.上课迟到、下课提前、实践指导课离岗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累计达二次者;
4.教学抽查时发现或学生举报,教师没有教案或使用旧教案上课;
5.系部有教学任务而拒不接受基本教学工作量或以外的其它教学工作安排者(确因身体原因者除外);
6.作业批改少于规定次数的30%及以上者;
7.学期授课计划或成绩册等教学材料缺交者;
8.教学工作不负责任或教学效果差(如学生中途要求更换教师,经系部或教务处查实确有问题)者;
9.在省教育厅组织的毕业设计(论文)抽查中,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
五、考核内容
(一)师德师风考核内容见附件
(二)教学工作
1.教学基本工作量
教师的教学基本工作量为180课时/学期,具体参照《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计量暂行办法》(益职院发[2015]41号)进行计算。
2.教案
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前提,每位教师均应根据课程特点及要求,按章节或课文创造性地编写教案,教案要求有授课章节及主要内容、教学目的、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过程、技能考核项目及要求、课后总结等。
3.授课计划
授课计划编制应当适用、正确、合理、完整、规范,一式四份(本人、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各一份)。任课教师应按规定及时上交。
课程实训、综合实训、顶岗实习应当有计划,其实施、考核方案要符合规范要求,并于实习实训开始前一周上交。
教学应当按照授课计划执行。自行掌握的进度偏差或内容变更一般不应超过10%,超过10%的进度偏差或内容变更应当经系部主任批准,并报主管教学院领导或主管教学院领导授权的教务处长批准。
4.作业(含实习实训报告)布置与批改
①作业布置与批改的基本要求:作业量适中,布置、批改及时,讲评认真、全面;
②作业批改次数:周课时为2的,作业批改次数不少于5次/学期;周课时超过2的,作业批改次数不少于8次/学期。
5.上交学生成绩和成绩分析表
学生成绩(包括实习实训成绩)及成绩分析表,考查课在期末考试开考前交,考试课在该课程考试后三日内交。
6.听课
教师相互听课每学期不少于5次,要求有听课记录和评价意见,于期末考试前三天内报系部登记。
7.教学纪律
每位教师均应遵守学院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旷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无故离开教室和私自调课均属违纪行为。迟到、提前下课、中途无故离开教室超过20分钟按旷课对待。教师调课应严格控制,确因特殊原因要求调课的,需由本人提前二天到系部办理调课手续(突发事件可临时报告),经系部主任(副主任)批准后,由系部分别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教师原则上不得利用晚自习补课,特殊情况需经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师一学期因私(含因病)调课超过4次者,学期考核不得评为A等。课堂上教师应关闭手机等通信工具。教师上课要维护好课堂纪律,抓好组织教学;对学生缺课情况要及时通知系部。
六、考核办法与程序
(一)考核办法.
1.教师工作业绩考核以系部为单位,实行教师自评、系部考核、学院审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2.教师职称系列的行政人员和校外聘任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等级比例为:A等占教师职称系列的行政人员和校外聘任教师总数的20%(不占系部A等指标),B、C等参照本考核办法执行。
3.教师职称系列的行政人员和校外聘任教师教学工作等级考核由该教师所任教课程的系部考核。
(二)考核程序
1.教师自评
参与考核的教师根据《学院教师工作业绩考核体系》(见附件),每学期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及相应的佐证材料交系部考核组存档备查。
2.系部考核
①每学期结束前,系部考核组根据《学院教师工作业绩考核体系》(见附件)、教师自评报告、佐证材料等对教师的学期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②系部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评定教师学期工作业绩考核成绩与考核等级,并在系部公示3天。公示期中教师如有异议,可提出复议,系部考核组要受理教师的复议。
③系部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教师学期工作业绩考核成绩与考核等级情况、系部考核意见交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3.学院审核
①学院审核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随机抽样比例为系部参与考核对象总数的30%。
②学院审核时,系部须向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审核对象的相关材料,包括教师学期自评报告、佐证材料、系部教师工作业绩考核细则、系部考核的相关原始材料与记录等。
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系部考核不合格,系部需重新考核
A.未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和系部教师工作业绩考核细则进行考核的;
B.对系部考核结果有举报行为,经查实基本属实的;
C.所随机抽查的考核对象经学院审核有1人及以上的考核成绩相差较大或明显影响教师考核等级的;
D.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④学院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教师工作业绩考核成绩与等级,公示期中,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设举报电话(另行通知)。
⑤经学院审核查出的A等教师不符合要求的,只能降到下一等次评定且不能替补。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教师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考核结论作为教师评优、岗位聘任、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二)符合破格条件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在最近三年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须每学期均为A等;在同等条件下近五年来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累计六学期考核等级为A等者,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在最近三年中,其中一学期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为C等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三)教师工作业绩考核等级为C等者,由学院人事处向教师本人和所在系发出通知,所在系负责督促其限期整改。
(四)教师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学期考核等级为C者,暂停其授课资格,进行培训,如继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为教师。
八、本办法自2015年上学期起试行,以前凡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均以本暂行办法为准,本暂行办法由学院教师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