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课、代课、停课的规定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特对调课、代课和停课做如下规定。
一、调课、代课和停课的界定
1、申请调课人因故要求调换授课时间或授课课程的均为调课。
2、原授课教师因故不能上课,申请另行安排授课教师上课的为代课。
3、因故停止原定课程的全部或部分教学,且决定不补课的为停课。
二、申请调课、代课和停课的原因
任课教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申请调课、代课和停课。
(1)因病请假(须有相应证明);
(2)因公出差;
(3)因其他原因(如婚假、丧假、产假、事假)请假(须按规定出具有关准假证明)。
三、申请调课、代课和停课的程序
(1)申请人必须到系、部(中心)填写“调(代、停)课申请表”
(2)系、部(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
(3)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四、申请调课、代课和停课的要求:
1、申请人必须提前办理调课、代课和停课的手续。
2、调课(代课)的申请人一般应主动联系授课教师,征得对方的同意,并在调(代)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任课教师因公出差、因故请假申请调课(代课)超过五天的(不含五天),须报主管院长批准。
4、无论何种原因申请停课的,须经教务处审查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五、违反规定的处理
任课教师违反以上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一律按学院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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