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验实习、教学实习、专业实践、毕业实习(设计)管理,确保实践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条 实验实习、教学实习、专业实践、毕业实习(设计)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学计划规定的一项重要实践课程。
第三条 实验实习、教学实习、专业实践、毕业实习(设计)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规范学生的从业言行,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提高学生的操作技能,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培养有理论、懂技能、能操作、会管理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使学生尽快完成从学生到劳动者的过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学院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实验实习、教学实习、专业实践、毕业实习(设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有关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办法,并负责检查实验实习、教学实习、专业实践、毕业实习(设计)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系部负责联系学生定向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职责;负责实验实习、教学实习、专业实践、毕业实习(设计)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系部负责实验实习、教学实习、专业实践、毕业实习(设计)期间的教学管理、学生成绩管理、有关资料管理、实训和实习教师日常教学工作的管理与考核;负责联系落实校内实训学生的毕业实习单位,并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负责实训场所、设备(设施)的协调、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系部负责安排实验实习、教学实习、专业实践、毕业实习(设计)指导教师。
第九条 实训指导教师要按实训大纲和实训计划完成实训教学任务,负责实训期间的课堂管理,根据规定考核学生的实训成绩。实习指导教师负责与实习单位沟通协调,共同完成实训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并负责学生实训成绩的考核。
第三章 教学实习
第十条 教学实习严格按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实习前由实训指导教师制定相应计划、经系部审批和教务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在各课程实训前,指导教师要制定出实习项目,并根据计划做好各项实习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各课程实习结束时,学生要写出实训报告,指导教师要对实习报告(总结)认真批改并评定成绩并写出实习总结。
第四章 专业实践
第十四条 确定定向实习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第十五条 学生专业实践前,实习指导教师根据教务处制定的管理办法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出相应的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包括以下内容:实习目的和要求;实习时间;实习过程中应掌握和理解的理论知识(应知);实习过程中应掌握的工艺原理和操作技能(应会)。
第十六条 专业实践的学生实习成绩考核:
一、学生要根据实习计划在本学期末写出本学期的实习报告(总结),交实习单位和实习指导教师共同评定成绩,并根据学生的实习情况和实习报告进行实习鉴定。学生的实习报告交系部存档。
二、学生在本学期专业实践结束前,要对其按实习计划的规定和应知应会的要求严格进行考核。实习成绩由应知应会成绩、考勤、日常表现、实习报告及实习鉴定成绩组成,其中应知占25%,应会占35%,实习报告10%,考勤10%,日常表现10%,实习鉴定10%。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后要填写“学生实习成绩评定表”报系部,系部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确认后入档。学生专业实践成绩不及格者重新实习,延期毕业。
第五章 毕业实习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进行,时间为8周。
第十八条 在校内实训的学生毕业实习前一学期,实训中心负责联系落实实习单位。学生也可自行联系实习单位,但必须由接受单位出具证明后向所在系、实训中心和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变更时,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过实习指导教师、所在系、实训中心和学生工作处逐级批准后方可变更。学生自行变更实习单位,自变更之日起按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 参加校内实训的学生毕业实习前,由各系安排实习指导教师(也可聘请实习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实训中心组织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对接,共同制定出实施性实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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