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06-03-17 点击数:

为了加强对教师教学工作的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1、贯彻教育部“以评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则,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2、督促全体任课教师及时更新、丰富教学内容,大胆改进、创新教学方法,积极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努力探索教学改革途径,切实提高教学水平。

3、及时了解教学过程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处理,使教学管理科学化。

4、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为实施评优、评先、晋职和人事分配制度提供依据。

二、组织机构及职能

1、学院成立教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确认各系、部(中心)教师教学工作情况。

2、教学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院长、分管院长、教务处负责人、系、部(中心)负责人和原院督导组人员组成。

3、各系、部(中心)负责本系、部(中心)教师课堂教学的考勤及教学资料的检查评定。

三、评价办法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注重导向作用,力求简便易行,并依据全面性、客观性、可测性的原则,确定考核评价项目为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能力与方法、教学效果、师德表现等五个方面(见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表)。分别由学生、教学工作考核小组、系、部(中心)依据所了解的情况,从不同角度对教师进行较为全面的评价。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由授课班级学生评教、教学考核小组评议、同行评教和教学资料检查评定四部分组成。构成比例分别是40%、30%、15%、15%。

1、学生评教:学生评教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集中安排在上学期第15-17周和下学期第16-18周。所有评教均采用无记名方式。

各系、部(中心)在教务处统一组织下主持学生评教,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本系、部(中心)学生认真填写评议表,必要时可以召开学生座谈会。评教填表结束后,当场收集封装,由主持人和学生干部签名,系、部(中心)加盖公章,及时送交教务处。

参加评教的学生班级人数由教务处随机决定,实际参评学生须达指定人数的90%以上,否则评教结果无效,相关教师应采取回避制。

学生评议表汇总时,去掉20%的最高分和20%的最低分,取平均分作为该评价对象的评价分。

评教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受到严肃处理,其结果作废。

2、教学工作考核小组评议:考核小组成员对有授课任务的教师随堂听课1-2节,听课和检查要认真填写“教学工作考核评价表”,听课后及时评议,填写“评议汇总表”,然后按规定将上述表格交教务处。

3、同行评教:系、部(中心)负责人期初应根据教师任课情况编拟听课小组,指定听课小组负责人。听课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组织本组成员参与听课和评课,并认真填写《教师教学同行评价表》交系、部(中心)汇总,再交教务处。

4、教学资料检查评定:包括计划、备课本(或讲义、教学设计、电子备课)、作业批阅记录、学生成绩分析(或试卷分析)以及教学制度和教务处、系、部(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教学资料检查评定的结果是检测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A等总数不得超过部门有授课任务教师总数的20%,C等总数不得超过部门有授课任务教师总数的10%,其余为B等。A等和C等必须报学院考核评估领导小组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A等(不占A等20%的指标):

(1)参加省级(即地、厅级党政部门颁发的)优质课比赛并取得二等以上奖励,且无教学事故者;

(2)辅导任教班级学生参加省级(即地、厅党政部门颁发的)教学竞赛,获团体三等以上奖励,且无教学事故者;

(3)拟定教学改革方案,并在任教班级付诸实施,其经验得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C等:

(1)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者;

(2)无故缺课一次者;

(3)上课迟到、下课提前、实践指导课离岗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累计达二次者。

(4)教学抽查时发现或学生举报教师没有教案或使用旧教案上课达二次以上者;

(5)学院有教学任务而拒绝接受12课时/周者(确因身体原因者除外);

(6)作业批改与规定相差30%以上者;

(7)教学工作不负责任或教学效果差(如学生中途要求更换教师,经系、部(中心)或教务处查实确有问题)者。

2、每期的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3、两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考核为C等,按学院规定解除教师聘用关系。

五、考核内容

1、教学工作量

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以标准课时计算,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每学期每位专职教师均应接受不少于12课时/周的教学任务。

2、教案

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前提,每位教师均应根据课程特点及不同要求,按章或课文创造性地编写教案,教案要求有教学目的、教学重点、难点、教学过程、作业布置或课外学习指导等。

3、授课计划及进度

授课计划编制应当适用正确、合理、完整、规范,一式四份(本人、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各一份)。任课教师应按规定及时上交。

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应当有计划,其实施、考核方案要符合规范要求,并于实习开始前一周内上交。

教学应当按照授课计划执行。自行掌握的进度偏差或内容变更一般不应超过10%,超过10%的进度偏差或内容变更应当经系、部(中心)主任批准,系、部(中心)主任的进度变更须经教务副院长或教务副院长授权的教务处长批准。

4、作业(含实验实习报告)布置与批改

作业布置与批改的基本要求是:作业量适中,布置、批改及时,讲评认真、全面。

5、下班辅导

任课教师下班进行辅导答疑,每周不少于一次(按学期理论教学周数计算);体育教师指导学生进行课外活动每周不少于一次。

6、上交学生成绩和成绩分析表

学生成绩(包括实习成绩)及成绩分析表,考查课在期末考试开考前交,考试课在该课程考试后三日内交。

7、听课

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节数不少于:中级以上职称的8节、初级职称的、见习教师10节,要求有听课记录和评价意见,于期末考试前三天内报系、部登记。

8、教学纪律

每位教师均应遵守学院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旷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无故离开教室和私自调课均属违纪行为。迟到、提前下课、中途无故离开教室超过20分钟按旷课对待。教师调课应严格控制,确因特殊原因要求调课的,需由本人提前一天到系、部(中心)办理调课手续(突发事件可临时报告),经系、部(中心)主任(副主任)批准后,由系、部(中心)分别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教师原则上不得利用晚自习补课,特殊情况需经系、部(中心)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师一学期因私(含因病)调课超过5次者,学期考核不得评为A等。

课堂上教师应关闭手机、呼机等通讯工具。

9、科研、教研活动

每位教师除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外,应努力开展科研与教研活动。对科研与教研活动积极且成绩突出者,学院按有关规定另行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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