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与计量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教师教学工作的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方法。
一、教学工作考核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1、贯彻教育部“以评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则,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2、督促全体任课教师及时更新、丰富教学内容,大胆改进、创新教学方法,积极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努力探索教学改革途径,切实提高教学水平。
3、及时了解教学过程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处理,使教学管理科学化。
4、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为实施评优、评先、晋职和人事分配制度提供依据。
(二)组织机构及职能
1、学院成立教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确认各系、部(中心)教师教学工作情况。
2、教学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教务处负责人、系、部(中心)负责人和特聘退休教师组成。
3、各系、部(中心)负责本系、部(中心)教师课堂教学的考勤及教学资料的检查评定。
(三)评价方法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彩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注重导向作用,力求简便易行,并依据全面性、客观性、可测性的原则,确定考核评价项目为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能力与方法、教学效果、师德表现等五个方面(见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表)。分别由学生、教学工作考核小组、系、部(中心)依据所了解的情况,从不同角度对教师进行较为全面的评价。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由授课班级学生评教、教学考核小组评议、同行评教和教学资料检查评定四部分组成。构成比例分别是40%、30%、15%、15%。
1、学生评教:学生评教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集中安排在上学期第15—17周和下学期第16—18周。所有评教均采用无记名方式。
各系、部(中心)在教务处统一组织下主持学生评教,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本系、部(中心)学生认真填写评议表,必要时可以召开学生座谈会。评教填表结束后,当场收集封装,由主持人和学生干部签名,系、部(中心)加盖公章,及时送交教务处。
参加评教的学生班级人数由教务处随机决定,实际参评学生须达指定人数的90%以上,否则评教结果无效,相关教师应采取回避制。
学生评议表汇总时,去掉20%的最高分和20%的最低分,取平均分作为该评价对象的评价分。
评教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受到严肃处理,其结果作废。
2、教学工作考核小组评议:考核小组成员对有授课任务的教师随堂听课1—2节,听课和检查要认真填写“教学工作考核评价表”,听课后及时评议,填写“评议汇总表”,然后按规定将上述表格交教务处。
3、同行评教:系、部(中心)负责人期初应根据教师任课情况编拟听课小组,指定听课小组负责人。听课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组织本组成员参与听课和评课,并认真填写《教师教学同行评价表》交系、部(中心)汇总,再交教务处。
4、教学资料检查评定:包括计划、备课本(或讲义、教学设计、电子备课)、作业批阅记录、学生成绩分析(或试卷分析)以及教学制度和教务处、系、部(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教学资料检查评定的结果是检测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A等总数不得超过部门有授课任务教师总数的20%,C等总数不得超过部门有授课任务教师总数的10%,其余为B等。A等和C等必须报学院考核评估领导小组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A等(不占A等20%的指标):
(1)参加省级(即地、厅级党政部门颁发的)优质课比赛并取得二等以上奖励,且元教学事故者;
(2)辅导任教班级学生参加省级(即地、厅党政部门颁发的)教学竞赛,获团体三等以上奖励,且无教学事故者;
(3)拟定教学改革方案,并在任教班级付诸实施,其经验得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C等:
(1)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者;
(2)无故缺课一次者;
(3)上课迟到、下课提前、实践指导课离岗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累计达二次者。
(4)教学抽查时发现或学生举报教师没有教案或使用旧教案上课达二次以上者;
(5)系、部(中心)有教学任务而拒绝接受12课时/周者(确因身体原因者除外);
(6)作业批改与规定相差30%以上者;
(7)学期授课计划或成绩册等教学材料缺交者;
(8)教学工作不负责任或教学效果差(如学生中途要求更换教师,经系、部(中心)或教务处查实确有问题)者;
(9)不用普通话教学者(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前出生的教师可适当放宽)。
2、每期的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3、两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考核为C等,按学院规定解除教师聘用关系。
(五)考核内容
1、教学工作量
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以标准课时计算,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每学期每位专职教师均应接受不少于12课时/周的教学任务。
2、教案
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前提,每位教师均应根据课程特点及不同要求,按章节或课文创造性地编写教案,教案要求有教学目的、教学重要、难点、教学过程、作业布置或课外学习指导等。
3、授课计划及进度
授课计划编制应当适用正确、合理、完整、规范,一式四份(本人、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各一份)。任课教师应按规定及时上交。
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应当有计划,其实施、考核方案要符合规范要求,并于实习开始前一周上交。
教学应当按照授课计划执行。自行掌握的进度偏差或内容变更一般不应超过10%,超过10%的进度偏差或内容变更应当经系、部(中心)主任批准,系、部(中心)主任的进度变更须经教务副院长或教务副院长授权的教务处长批准。
4、作业(含实验实习报告)布置与批改
作业布置与批改的基本要求是:作业量适中,布置、批改及时,讲评认真、全面。
5、下班辅导
任课教师下班进行辅导答疑,每周不少于一次(按学期理论教学周数计算);体育教师指导学生进行课外活动每周不少于一次。
6、上交学生成绩和成绩分析表
学生成绩(包括实习成绩)及成绩分析表,考查课在期末考试开考前交,考试课在该课程考试后三日内交。
7、听课
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节数不少于:中级以上职称的8节、初级职称见习教师的10节,要求有听课记录和评价意见,于期末考试前三天内报系(部)登记。
8、教学纪律
每位教师均应遵守学院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旷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无故离开教室和私自调课均属违纪行为。迟到、提前下课、中途无故离开教室超过20分钟按旷课对待。教师调课应严格控制,确因特殊原因要求调课的,需由本人提前一天到系、部(中心)办理调课手续(突发事件可临时报告),经系、部(中心)主任(副主任)批准后,由系、部(中心)分别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教师原则上不得利用晚自习补课,特殊情况需经系、部(中心)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师一学期因私(含因病)调课超过5次者,学期考核不得评为A等。
课堂上教师应关闭手机、呼机等交通工具。
9、科研、教研活动
每位教师除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外,应努力开展科研与教研活动。对科研与教研活动积极且成绩突出者,学院按有关规定另行给予奖励。
二、教师工作量计算
(一)教师工作量计算范围
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和教师非课堂教学工作两部分。
1、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指教师完成系、部(中心)根据实施性教学计划下达的学期(或学年)授课任务,通常以教学任务通知书为依据。主要包括:
①课堂教学: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课程考核(含考试和考查)的命题和阅卷。
②实验教学:实验的准备、仪器设备的调试和简单维护、批改实验报告、考核。
③实习教学:实习的准备、实习中的讲课、指导、管理、批改实验报告、考核。
④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设计(论文)的选题、设计(论文)指导与审核、评阅论文、考核、总结。
⑤课外教学活动:指教学计划以外的学术讲座及各类竞赛的讲课、等级考试和职业资格证考试强化训练的讲课等。
2、教师非课堂教学工作量,指系、部(中心)根据教学相关工作需要安排并报教务处审批和备案的工作量。主要包括:
①经批准的各类教学竞赛和技能训练指导。
②等级考试、职业资格证考试、职业鉴定等的组考、送考。
③晚自习下班辅导。
④统一安排的监考。
⑤带队参加教学竞赛。
(二)教师工作量计算要求
1、以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教学条件安排的课堂教学和审批、备案的非课堂教学工作为计算依据。
2、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应完成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有关教学管理工作规定的职责。
3、课处教学活动必须有活动计划和工作量预算,并且先报教务处审批和备案,事后有活动记录可查。
4、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应根据实际适当扣减工作量。
5、凡需计算教师工作量的,每期期末考试结束三天内,系、部(中心)汇总后报送教务处。逾期上交的,本学期不计算教师工作量,转入下学期期末计算。
(三)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
1、课堂教学
①教师教学工作量以标准课时为计算单位。完成一个标准班(50个学生)教学的各个环节,每课时认定为1个标准课时,计算系数为1.0。
②授课班级人数多于50人的,每超过5人,每课时系数增加0.05。
③两个以上标准班级合班上课,系数为1.1,授课人数多于50人的,按上述②的规定计算,但折算系数不得高于0.6。
④同时承担两门课程教学任务的,周课时最多的课程为第一门课,其它课程每课时增加系数0.1。承担体育、形体、音乐、美术、书法、珠算等课程教学任务的,不增加课时系数。
⑤考试课程命题二套(A、B卷,附参考答案),计4课时,考查课程命题一套,计2课时;阅卷,每班每门课程计2课时(以按时上交试卷、学生成绩册为依据)。
⑥重复课不折算。
2、实践教学
①凡列入学期授课计划的实践教学指导(含制图课内的练习指导,书法、美术、音乐、形体、体育、珠算等课内的练习指导,课内设计指导,上机指导等)、实验教学、实习教学、课程设计等,均按课堂教学计算教学工作量。
②校外实习教学(含制定实习计划、指导实习、批阅实习总结或报告,联系实习单位等),每天计5课时课堂教学工作量,需要请人讲课或指导的,扣减请人讲课或指导的课时量,但扣减后的计量不得少于2课时。
③课堂与实习指导不重复计算。
3、课外教学活动
①经批准的本院教师学术讲座,按实际讲座时间×2计算教学工作量,重复讲座按实计算。
②各类教学竞赛和技能训练指导,经批准安排讲课的,按课堂教学计算工作量。
③其它与教学无直接关系的各类活动和竞赛指导,按项目管理,均采用专项开支。
(四)非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
1、开展经批准的各类教学竞赛和技能训练指导,未讲课的,按考核登记的实际时间计算。
2、等级考试、职业资格考试、职业鉴定等的组考或送考,带队参加教学竞赛等,根据审批方案,据实计算。
3、统一安排的监考,按监考的实际时间计算。
4、为运动会组织报名、编制秩序册,按每班2课时计算;准备竞赛场地、器材,计30课时;组织开、闭幕式、训练表演队等,参赛班级30个以内的,计50课时,每增加1个班级加计1课时。
5、因学院教学安排导致教学任务不足等情况的,其非课堂教学工作量可按0.5系数折算教学工作量,直至满教学工作量为止,但不能折算超课时教学工作量。
(五)教师工作量扣减
1、拒绝接受或不落实晚自习下班辅导任务的,缺一次,扣减教学工作量1课时/周。
2、上课迟到、下课提前、上课离岗达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的,每次扣减教学工作量1课时。
3、无故缺课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六)教师工作量计算时间
三、附则
1、本办法自2004年下学期起执行。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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