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核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核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主要是考察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评定学习成绩并使之成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生修完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应当按规定参加考核。
第二章 考核资格审查
第四条 学生修习一门课程,原则上已完成听课、作业、平时考核,即获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以上的以及未完成实验的均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考核记零分。
因上述原因取消考核资格,由资深教师提出意见,经系主任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学期未注册的学生取消考核资格。
第六条 凡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由系(部)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考核方式、时间
第七条 考核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某些课程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也可采用开卷(闭卷)、上机考试、现场操作考试相结合的方式。
考查可采用笔试或口试形式,随堂进行考核,一般不要求统一印制考卷。
第八条 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上午、下午,每堂120分钟,必要时可安排在晚上。
第四章 考场规则
第九条 考场同一横排相邻考生之间,必须间隔1-2个空位;考生座次随机安排;监考教师配备,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100人以上的考场3名。
第十条 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草稿纸之外,不得将书籍、工具书、各种通讯工具、具有信息存贮性能的器件及其它有可能用于作弊的物品带入考场(特殊科目如需使用计算器等,应在考核前向教务处说明,开卷考试课程不受此限)。
第十一条 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准考证、学生证)准时进入考场并按规定对号入座,入座后将证件放在桌子的左上方,以备监考人员核查;对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度的考生,取消其考核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进入考场的考生作自动放弃考试论处;考试45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
第十二条 考生考试中途离开考场视为交卷,不得再进场答题;提前交卷的学生,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及周边停留、喧哗;主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已到时,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迅速离开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课程的考核成绩给予纪律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对号入座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或监考人员要求答题)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或监考人员要求结束答题)后继续答题的;
(四)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通信息或打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故意扰乱考场管理秩序,取消该课程的考核成绩,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场秩序;
(二)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影响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注明“考试作弊”字样,不准补考,给予纪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如实记录;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收缴;违规记录的内容要求当事人当场签字。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违纪考生的纪律处分,并报学生保卫处备案。
第五章 巡 考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院、系成立相应的巡考机构。
第十九条 巡考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和检查系(部)考试工作的运行情况;
(二)巡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巡查考场秩序;
(四)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计分。
百分制与四级制相互认定标准如下:优秀为85-100分;良好为75-84分;及格为60-74分,不及格为59分以下。
课程总成绩按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技能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30% ,技能考核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各占35%,如无技能考核的,期末考试成绩占70%。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因特殊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体育教研室签署意见,经系(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适当降低考核要求或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核成绩记入学籍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评奖、评优、推荐就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成绩查询与更正 :
(一)考试结束两周后,学生可通过校园网查询本人成绩。
(二)学生对考试成绩若有异议,可要求核查试卷。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部)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由系(部)教师和教务人员共同核查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查卷。
(三)经复查试卷,确系教师评卷有误须更正成绩的,报系(部)主任审批后,由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签字,再报教务处核准后修正录入。
(四)学生学业成绩证明,由系(部)教务办打印、初审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
第七章 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四条 缓考
因病要求缓考的,必须出具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要求缓考的,原则上不准许;要求缓考的,需本人提出申请,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 补考与重修
(一)补考是指在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中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参加学院于下一学期另行统一组织的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进行。
(二)取消考核资格、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重考。
(三)补考成绩(正式办理缓考手续的除外)一律注明“补考”字样,及格成绩均按60分记载;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注明“缓考”字样。
(四)补考缺考的,成绩计“零分”。
(五)补考成绩不及格或符合第二款情形的,应选择课程重修并交清重修费后才能参加重考。
(六)重修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登记、汇总并统一安排上课和考试。
(七)重修的学生,可随下一年级上课和考试。如与正常教学计划冲突,可向教务处申请调整。
(八) 重修重考成绩仍不及格的,应继续重修该课程,同一门课程在校期间最多重修2次。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应当参加毕业补考。
(九)学生顶岗实习和毕业前各安排一次毕业补考,重修不及格的,可参加毕业补考,补考不及格未重修的不得参加毕业补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2015年下学期实施,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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