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不断完善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极为经济困难学生开辟助学途径,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管理各类助学基金。
第三条 学生保卫处(以下简称学保处)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章 助学申请资格与认定程序
第四条 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获得助学申请资格:
(一)孤儿或父母丧失抚养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
(二)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来自城乡低保家庭的;
(四)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 资助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本人向系部提出申请(新生应出具家庭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班主任)初步审核,若情况属实,指导填写《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助学登记表》;
(三)系学工办核实情况,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学保处;
(四)学保处审核汇总,将申请助学学生名单张榜公示5天;
(五)学生如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
(六)学保处根据学生申诉或投诉的情况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公布于众;
(七)被认定受助学生填写《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助学审批表》;
(八)审批确认;
(九)受助学生资料输入学院贫困学生信息库,享受资助。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助资格:
(一)弄虚作假提供贫困资料的;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生活铺张浪费,超越自身经济条件追求物质享受的。
第七条 每年9月中旬,受理助学申请,之后1个月内完成资助审核、复核、审批工作。
第三章 助学资金与途径
第八条 助学资金包括各级财政拨付的助学专项资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通过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受助学生可按规定或捐赠者意愿享受助学金。
第十条 积极拓宽勤工助学岗位,如助教、助研、助管、勤工岗位;鼓励和支持申请助学学生参加多形式、多渠道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处、各系学工办负责指导勤工助学学生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保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下学期开始执行,之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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