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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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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3-01-04 浏览次数:

2022年修定)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创办于1972年的益阳地区农业学校和创办于1979年的益阳地区供销学校(后改名为益阳工业贸易学校),2004年两校合并组建益阳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益阳市人民政府将益阳商务电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划归学校管理。

办学以来,学校立足益阳,面向湖南,辐射全国,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学校是全国德育教育先进单位,湖南省楚怡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的初心使命,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的办学宗旨,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兴校、品牌强校的发展战略,坚持特色发展、质量提升的工作主线,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办学模式和人培模式,重点打造船舶工程技术、智慧农业、农村电商三个高水平专业群,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职学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益阳职业技术学院,简称益阳职院。学校英文名称为YiYang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为YYVTC

学校域名:www.yyvtc.cnwww.yyvtc.com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新塘村。经举办者批准,视需要可另行设立校区和调整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益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为益阳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尊重和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确保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学校的办学活动不受校外组织、机构和人员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学校坚持全面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开展普通全日制高职教育,积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并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目前设置的专业大类有:装备制造、财经商贸、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电子信息、土木建筑、文化艺术、食品药品与粮食、公共管理与服务等。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招收学生,自主制定招生方案。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校企育人模式。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和职业岗位需求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技能等级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健全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新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建设一批资源共享,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校内外实训基地,为实践教学奠定坚实基础。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技术应用和技术创新,推动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和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用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需要由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益阳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的有关决议,履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专业和专业群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深化综合改革,优化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建设双高学校。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或校长,或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受党委书记、校长委托,可召集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协调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为学校其他有关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与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二)审议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校企合作等方案。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置的教学、科研项目,向外推荐教学、科研项目和课题;评定学校教研科研成果和奖励,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成果、教学名师、科研成果等;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

(五)指导学校教学改革、科学研究。

(六)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七)其他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是学校专业建设的专门机构。专业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委员若干,由学校副高以上职称教师、行业专家、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任委员主持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专业建设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负责新申报专业的论证、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论证;

(二)参与制(修)订专业建设方案,审议专业(群)建设与发展规划;

(三)负责专业评估和专业动态调整的建设性意见;

(四)负责专业定位、特色专业、重点专业建设的宏观指导与管理;

(五)负责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六)学校委托的其他专业建设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教学重要事务进行审议、评议、指导和咨询。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副主任委员2,委员若干,由副高以上职称的一线教师代表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适当聘请企业、行业专家担任校外委员。主任委员主持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议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议监督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

(三)审议教材建设规划,参与教材评选;

(四)审议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五)对教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指导全校教学工作;

(六)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本校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代表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三条   中国教育工会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党政领导与广大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学代会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学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学代会闭会期间,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主持学代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和监督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按照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能。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教学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根据发展需要,可适当予以调整。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基层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管理。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其职权如下:

(一)组织拟定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三)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及督导工作,加强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拟定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四)组织本单位科学研究活动,坚持教学研究活动与人才培养工作紧密结合;

(五)组织本单位积极服务社会,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持;

(六)组织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学识水平和技能素质;

(七)组织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八)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学校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二级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内容,分别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或二级学院院长主持。根据议题需要,由党组织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科研、技术服务的需要,设置教辅、科研、对外技术服务等其他机构,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非在编人员按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与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职教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积极参与学校规章制度、师德师风和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参与机构人事改革、分配制度改革、学校二级管理改革、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工作管理水平。

(三)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与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竞聘或任免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考核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按照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标准,构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建立新入职教师宣誓制度。实行专业教师编制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和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兼职教师库,为学校人才培养提供师资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创新创业的制度,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教职工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六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的荣誉,维护学校的利益。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技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违规、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按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法的学生除依纪处分外,交由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教育、危机干预、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等服务,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亦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六条  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学校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办学资源,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和实训室建设经费及其他各类奖学、助学资金。

学校对拥有的经费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学校财务运行情况。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学校借入款项,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校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倡勤俭办学,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使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五条  学校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优质、安全和便捷的服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九条  学校利用教育信息化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依托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产业学院、乡村振兴学院和社区学院,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终身教育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为益阳职业教育协同发展服务。整合政行校企各方资源,积极开展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构建由企业社会多元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职业教育。

第八十一条  学校加强产教融合工作,主动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构建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相结合的产教融合平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可依法设置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八十三条  学校牵头组建包括政府部门、高职院校、中职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在内的湖南省农村电商产教联盟。联盟组织架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另设专家委员会。联盟秉承互信互惠、优势互补、共谋发展、共享成果的合作理念。

第八十四条  加强校友联谊。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鼓励校友对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法创办教育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推动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第九章  校园文化

第八十六条   文化形象定位:风帆。

文化形象语:天行健,帆行远。

学校精神:奋楫争先,扬帆致远。

学校使命:坚持立德树人,培养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办学理念:以学生为中心。

办学战略:质量立校、人才兴校、品牌强校。

校训:明德、笃学、精技、创新。

校风:崇德尚能,至善至美。

学风:乐学好思,知行合一。

教风:慎行明辨,教学相长。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上方是中文校名益阳职业技术学院,下方是英文校名“ YiYang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中间为白色圆形,白色圆形中间由风帆、浪潮、海鸥组成。根据使用场合不同,可对颜色进行适当变更。校徽图案为: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从这里出发》。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长2.4M,宽1.6M,中心位置配以学校校徽和学校中英文名称,校徽图案为白色,校徽内的学校中英文名称字体为红色,校徽外的学校中英文名称字体为白色。校旗图案为: 

第九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六。

 

第十章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益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对本章程的修订,亦通过以上程序。

第九十二条  当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学校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或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教代会1/3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以本章程为依据进行修改或完善,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由学校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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