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建立良好教风、学风,培养合格人才,进一步完善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管理,根据本院《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及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制度,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籍档案考核成绩是确定学生升级、留(降)级、退学、毕业(肄业、结业)和推荐升学、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
课程考核是教学全过程的重要“五一”节,目的是全面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检查教师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果,以利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课程考核的类别与基本要求:
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含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习作、选修课)每期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成考试与考查两类,每门课程的考核类别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不能随意变动。
课程的考核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可采用不同的考核方式,如闭卷、开卷、口试、设计、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实践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但考试课程一般应采用闭卷的考核方式。
每学期考试课程4~6门,考查课程1~3门。考核时间一般在期末或课程结束时进行。考查一般在停课之前随堂进行,考核形式不作具体规定,但应能检验学生对该门课程学习的基本情况,并结合学生学习过程综合评定成绩。
教师应按教学计划正常结束新课,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在期末考试前集中复习的时间里,任课教师应加强复习辅导,但不得指定范围,不得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
第二章 考核资格审查
第五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各系(部)任课教师、教务干事必须根据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制度对学生考核资格进行审查,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经系主任核定签字后由各系张榜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在当期内不得参加考核,经教育确已改正缺点,由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批准,参加下一个年级同一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按重修考试成绩记入档案。
第三章 缓考
第七条 考核期间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允许缓考:
1、因病正在住院,缺课未超过全期实际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突发伤、病,经医院证明不能参加考核者;
3、学生直系长辈死亡,丧假期间不能参加考核者;
4、考核期间正在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地区级以上的各种活动,经教务处确认不能参加考核者。
第八条 要求缓考者必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即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和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除突发病住院可在三天内补办手续外,其它事后补办一律无效,均以旷考论处。
第四章 命题、制卷
第九条 命题内容限于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范围,应具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区分度,具有科学性、简明性、新颖性,使考核结果好、中、差呈正态分布。考试题型要合理,一般应有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部分。客观性试题通常包括:填空、选择、判断、简答、计算等题目;主观性试题通常包括:综合分析、证明、论述、编程、案例分析等题目。题量要适中,试题份量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
第十条 难易程度要合理,基础题占60%左右,综合运用题30~35%,难度较大的试题占5~10%。且前半期内容不得少于40%,章节的覆盖率要求达到100%。
第十一条 采取下列办法组织拟题,逐步实行必修课的教、考分离:
1、建立试题库的课程从试题库组卷。
2、已建试卷库的,从卷库抽取现成试卷。
3、从院外引进试题。
4、由本院非该课班级教师交叉命题。
5、由任课教师拟定A、B两套试卷,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签字后,由教务处抽一套作为期考试卷,另一套作为重修考试试卷。有多于一人任教同一课程的,要先集体决定命题原则,再每人命一套题,最后集体研究组织成A、B两套试卷,不得采用每人独立命一套试卷的做法。
第十二条 学时、教材、进度相同的同门课程必须统一试卷、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试卷一律按学院统一样式(由教务处提供),采用8K或A3(A4)纸打印。试卷必须标明各题所占分数,字迹工整,文字通顺,图文准确,注明考核对象、考核方式、考试时量、卷面总分、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命题教师将试题整理成试卷后,交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核,最后交系(部)教务干事送教务处,并作好相应记录。教务处在每门课程的试卷中随机抽取任意一套作为考核试卷(余下作备用或重修考试)交文印中心印制。在试卷的印制过程中,试卷的交接由教务处与文印中心直接联系,文印中心必须严格按照保密程序,按每门课程的印制要求进行印制、装袋、密封、保管。各系(部)教务干事于考试前两天到教务处保密室领取考试试卷。
第十五条 试卷交接的每一个五一节,都要办理登记、签名等手续,做到责任明确。凡接触试卷的人员,须增强保密意识,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一旦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应及时报告教务处,以便迅速、果断地采取措施,确保考试工作的正常运行。同时,应及时对泄漏的原因进行调查,对有关当事人或有关责任人将按学院有关规定按教学事故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五章 考试
第十六条 学院院长担任学院各种考试的主考,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院长助理担任学院各种考试的副主考。院级和院级以上的统考、抽考、竞赛等考试由教务处直接统一组织,各系(部)协助。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部署,各系(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考务工作。术科、口试、音乐、美术、体育、书法、计算技术及其它技能操作等课程的考核在理论考试前结束,期中考试一般由各系部)自行安排。
考试期间,由院领导、教务处、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学督导团等组成学院考试巡考组,负责对全院考试工作的巡视、督导。
第十七条 各系(部)主任担任各系(部)主考,各系(部)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担任各系(部)副主考,教务干事全面负责本系(部)考务工作。各系(部)要成立巡考组,负责对本系(部)考试进行巡视、督查。考试的监考人员由各系统一负责安排落实。必要时实行跨系(部)交叉监考。各系(部)要选派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教师监考。如监考人员有失职行为,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各系(部)在考前制定考试安排表,由教务处审定打印,各系(部)负责分发给各班组和监考老师,并负责考室编排,每个考室两名监考老师,班级考生人数一般以40人为限。凡班级考生人数在40人或40人以下者,按单行单桌编排座位,最多不得超过5行;凡班级考生人数在40人以上者,则按不同年级的班级考生进行交叉编排座次。各系(部)编排的监考表与座次表必须按教务处的统一要求及时交教务处。
第十九条 每期期末考试前,各系(部)主考要认真组织考务人员学习《监考人员职责》等考务工作规程,组织召开学生考试动员大会,重申有关纪律,组织学生学习《学生考试守则》,防患于未然,在考试期间,各系(部)要组织学生按时打扫考室,经常保持考室的整洁。
第二十条 为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教务处可协调安排兼职教师和部分机关干部承担部分监考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一门课程的考试时量一般为120分钟,具体时间由系(部)会同教务处决定。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场试卷,由监考人员清点后装订成册交教务干事,并准确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各系(部)核对后填写考场情况汇总表交教务处。
第六章 评卷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由各教研室组织有关教师采用流水作业的方法集体评卷。评卷地点由各系(部)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评卷必须实事求是,坚决杜绝“人情分”、“印象分”。试卷评完后,各教研室统一组织拆封、登分、统分,任课教师应对考试情况及时做出试卷分析,认真填写《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科考试(查)成绩分析表》,并提出今后教学中值得加强或改进的意见。记分册、试卷按专业班级所属系(部)于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交相关系(部)教务干事,记分册上的成绩如有涂改之处,请任课老师签名说明,教务干事注意验收好记分册与试卷。对不合要求的成绩登记册(表),退回重填,并要求按时报送。所有试卷由系(部)统一保存三年。相关表格与资料按任课教师所属系(部)于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交相关系(部)的教研室主任,由教研室主任汇总后统一交教务干事保存。
第二十五条 为便于成绩汇总建档、进行学籍处理和向家长通知学生学业成绩,各课程考试成绩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评出。各系(部)教务干事在期末考试后四天内将学生成绩报送教务处和各相关班主任。成绩报教务处后,确须更改的,由任课老师提出申请,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查后,方可更改。学生如对评卷有疑问,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同意后由评卷教师和教务干事进行复查,复查时要在试卷上标出错评、误评的地方。分数改动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 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的成绩均为学生各门课程的期评成绩。一学期学完的课程,按学期期评成绩作为毕业或结业成绩;凡一学年学完的课程,第一学期的期评成绩占40%,第二学期的期成绩占60%;三个学期学完的课程,第一学年的成绩占40%,第三学期的期评成绩占60%;两学年学完的课程,第一学年成绩占40%,第二学年成绩占60%。
第二十七条 考试、考查课程期评成绩评分的原则:
1、大专学生的课程原则上按平时成绩占20%,期终考试占80%的比例评定。中专学生的课程按平时占40%,期末占60%的比例评定。
体育成绩的计算,实行“五综合”百分制考核办法。健康与卫生占10%,基本理论占10%,学习态度占10%,运动技术技能占30%,达标测验占40%。
2、期评成绩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为整数。
3、未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课应以百分制评出成绩,再与相关理论课的期评成绩按课时比例组合,即为该非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课课程的期评总成绩。
4、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的期评成绩按理论课期评成绩评定方法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应课程的正常重修考试:
1、期终考试旷考者;
2、期终考试违纪舞弊致使该课程考试以零分计算者。
第二十九条 平时成绩
1、平时成绩是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听课笔记、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课堂讨论、课堂质颖签问以及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其中,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占40%,学生的出勤情况、听课笔记占30%,课堂讨论、课堂质疑答问及平时测验占30%。
2、凡经过批准的半工半读、顶岗实习学生的平时成绩的评定,根据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占50%,读书笔记与读书心得体会占50%的比例评定。
3、平时测验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时间不能超过50分钟,内容仅限于某一单元或章节,测验时间不应过早通知学生。应防止把测验变为考试的作法。
4、任课教师应于期末考试前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并登记于记分册。
第三十条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综合性项目(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与设计)一般按等级制评定。等级制评定具体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等级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
优秀(85~100分) 良好(75~84分)
及格(60~74分) 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八章 重修考试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给予三次重修考试的机会,第一次为下学期的开学初;第二次为毕业前夕;第三次为结业后一年内。学生参加第二次、第三次重修考试,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好手续方可进行。具体程序是: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最后由教务处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期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不允许正常重修考试的除外),以及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均应参加下学期进行的正常重修考试。重修考试时间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三周的双休日进行,由教务处直接统一组织,各系(部)协助。考生必须按教务处的规定办理重修考试手续,未办理重修考试手续者不允许第一次参加重修考试。
第三十三条 经重修考试仍未能合格的课程,必须申请参加毕业重修考试,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三十四条 毕业重修考试仍不及格的课程,可于结业后一年内回校申请参加一次课程重修考试。
第三十五条 除极特殊情况外,重修考试不得缓考。
第三十六条 重修考试课程以卷面计算成绩,不折合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除批准缓考的重修考试外,学籍档案需注“重修考试”字样,并只记及格和不及格,即记“重修考试及格”或“重修考试不及格”。凡经批准缓考的重修考试课程,重修考试的卷面成绩,记入该课程当期的期终考试成绩栏内,折合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计算期评成绩,并注明缓考,学籍档案不注“重修考试”字样。
第三十七条 重修考试试卷由教务处组织教师在规定时间、地点评阅,不得降低和放松要求。教务处组织对试卷进行必要的抽查,发现问题协同各系(部)及时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对考试违纪舞弊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在考试(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按考试违纪处理,给予警告处分,并视其情节轻重,扣除该门课程考试(查)所得分的10~30分,处分结果通报全院: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不按监考老师的规定存放物品的;
2、用书和作业本作试卷垫底,或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3、不按监考老师规定入座,或随意更换座位的;
4、左顾右盼有舞弊企图经一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互借计算器或其它物品的;
6、考试结束后有在考室周围喧哗吵闹不听劝阻的。
第三十九条 对在考试(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按考试严惩违纪处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零分,且不允许参加第一次重修考试(即肄业班的学生只能参加毕业重修考试,毕业班的学生作结业处理,待毕业一年后才能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处分结果通报全院。
1、有上述第三十八条行为之一且态度恶劣者;
2、擅自缺考者(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正常考试者,须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并备案,否则按擅自缺考论处);
3、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企图暗示他人或企图要求他人暗示未成者,经两次警告仍不改正者;
4、企图抄袭、偷看、传递或夹带考试有关的资料进入考场但未造成舞弊事实者;
5、考前在课桌、手脚、衣服等地方抄录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未构成舞弊事实者;
6、交卷时指点其他人或在考场外协助他人违纪者;
7、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又不听监考老师警告者;
8、在考室内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者。
第四十条 对在考试(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按考试舞弊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不允许参加第一次重修考试,处分结果通报全院。
1、夹带、抄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已构成事实者;
2、互换试卷者;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4、传递、接收答案已构成事实者;
5、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严重违纪,或有上述第三十九条严重违纪行为之一且态度恶劣者;
6、试卷雷同者。
第四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考试舞弊累计达三次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考室内发生考试秩序混乱、舞弊现象严重时,则该次考试无效,教务处将另行组织考试。
第四十三条 一旦发生违纪舞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客观详细地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并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定性,如系考试违纪,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注明于考场登记表上。
第四十四条 凡考试中发生违纪舞弊现象的班级,该学年度不能评为先进班级。对有严重违纪或舞弊的学生,学院将有关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务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课程考试规定与本规范不相符者,以此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