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守则

作者: 时间:2011-04-26 点击数:

学生考试守则

1、学生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并于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对号入座,开考铃响后才能作答。

2、考试迟到30分钟不准进入考场,开场30分钟后才能交卷、出考场。

3、学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手机等通讯工具参加考试(开卷考试除外),带进了考场的应放到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监考人员有权不发给试卷,并责令其退出考场。

4、学生应按要求在答卷上完整、准确地填写系别、班级、学号、姓名等栏目。在考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考纪考规,如有作弊行为,即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5、凡不服监考人员所作的违纪或舞弊处理的学生,可以向系(部)主考、教务处负责人或其它巡考人员直接申诉,但不得在考场内与监考人员争执,影响其他学生考试。学生申诉应在当场考试结束后三十分钟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6、学生遇到试题字迹、符号等模糊不清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

7、提前交卷的学生应将考试答卷亲自交给监考人员,不得由他人代交。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学生不得离开座位,须待监考人员收卷完毕清点无误后,宣布考试结束,才能离开考场。

8、学生应保持考场内的卫生。

9、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向系(部)、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并输好有关手续。具体程序是:先由本人申请,然后经班主任、系主任、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缓考。除突发病住院可在三天内补办缓考手续以外,其他事后补办一律无效,均以旷考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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