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1-04-26 点击数: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考试舞弊处理:

代考、替考者;

偷看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者;

夹带资料入场者;

传递纸条、换卷、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人抄袭者;

互打暗号、手势者;

经核实确属舞弊而造成的答卷雷同者;

撕毁试卷、带走试卷者;

扰乱考试秩序情节严重者;

威胁考务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务工作人员者;

威胁其他考生协同作弊者;

未做满30分钟提前交卷或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强行交卷者;

交卷后滞留考场或在考场外大声喧哗,影响考试秩序者。

二、违纪舞弊处理

1、在考试过程中若发现考生作弊,监考人员应将作弊考生的姓名及准考证号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的相应栏目中,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对作弊的考生,由主监考按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对作弊的考生,舞弊课程的成绩一律作零分处理。

2、依据《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六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条对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违反考场纪律,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考试舞弊或协同舞弊一次者,给予记过处分,考试舞弊或协同舞弊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替人代考或请他人代考,使用通讯工具或其它电子产品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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