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实习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1-04-26 点击数:

毕业实习管理暂行规定

毕业实习是高职院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高等职业教育实践性教学工作的主要环节,是实现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等技术性应用型专门人才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证。

为加强对毕业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科学管理,提高毕业实习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04]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实习工作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模式,具体工作在教务处指导下,由各系负责实施。

第二条 毕业实习全过程原则上在第三学年最后一个学期进行。

第三条 毕业实习内容为与专业相关的生产劳动实习、顶岗毕业实习和实习总结和毕业就业。学生同时在毕业实习过程中完成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写作工作。

第四条 毕业实习形式主要分为学生在校内外实习基地集中实习、委托企业根据人才规格需求培训学生顶岗实习和学生自主确定实习单位的分散实习。

第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可以报名参加各级各类教学水平考试和各级各类职业资格(技能)考试。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章 毕业实习大纲

第七条 毕业实习前须制定相应的毕业实习大纲,其内容包括实习的目的、任务和具体要求;实习的内容和进行方式;实习时间安排、实习报告、实习记录;实习考核标准、方法等。

第八条 毕业实习大纲编写由各系负责,分专业制订,经系主任审定后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每次毕业实习开始前,各系必须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和实习地点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习计划,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实习单位,一份存系办公室。

第三章 毕业实习计划

第十条 毕业实习计划的制定

1、各系应按照专业教学计划,根据毕业实习要求提前一个月派专人联系落实实习地点,同实习接受单位共同安排好有关事宜。

2、各专业的毕业实习计划由各系制定,于实习前二周完成。经系主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3、毕业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专业年级、人数、指导教师、实习类型及实习负责人;实习内容、地点、时间安排;经费预算;实习的特殊要求等。

4、毕业实习计划中,实习地点的选择应遵循专业对口、满足要求、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十一条 实习计划的落实与执行

毕业实习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核确定的实习计划,各系不得擅自更改实习时间、地点、人数和实习内容。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实习计划时,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并报院领导批准后可酌情改变。

第四章 业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需有“双师型”资格,由各系负责安排选派。

第十三条 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应与学生一起参加岗位实践活动,并提前一周落实指导实习计划并备课,结合实习性质、实习岗位、任务或课题,写好毕业实习指导教案。

第十四条 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应熟悉与本专业有关实习单位的生产、管理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各相应工种岗位的任务及要求,企业生产、管理和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引导学生深人生产实际,学习生产技术及管理、工程设计、产品设计或经营和教育教学工作的经验、方法,了解一些实用的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 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应参加学生实习的全过程,进行全程指导。组织学生讨论、检查学生实习日记、收集资料,及时向系领导反映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实习质量。指导教师遇有特殊情况须向系主任请假,待安排好下阶段工作后才能离开实习点,系主任应派其他教师及时接替其工作。

第十六条 在毕业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无故未到按严重教学事故论处。因指导、管理未尽责任,导致学生伤残或给实习单位造成事故等,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实习前,指导教师应协助系领导做好实习的动员、布置和准备工作,向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和要求。与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好安全教育及规章制度教育,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应严格、认真地对学生实习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应结合学生实习态度及表现、实习报告、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向系汇报实习情况,并在一周内将学生毕业实习过程材料和学生实习成绩送交系部。

第十九条 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过程中应以身作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十条 毕业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实习工作按学院相关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校外实习指导教师按规定享受补贴。

第五章 毕业实习成绩评定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实习大纲要求,完成毕业实习的全部内容并提交毕业实习报告后方能参加毕业实习成绩的评定。毕业实习成绩评定应结合学生实习态度、独立工作能力、报告完成的质量及实习中进行的必要考核(口试、笔试、实际操作等)成绩,按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综合评定实习成绩。

第二十二条 凡缺实习时间1/3及其以上者,必须重新补修毕业实习。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在毕业实习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学单位、指导教师、实习团队和学生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在毕业实习工作中违法乱纪行为个人和团队,学校根据相关法纪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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