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实验楼教学楼办公楼等场所财产与人员
安全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相关系部管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楼栋管理员的财产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事故包括发生仪器设备及各种财产物资的人为破损造成人身伤害、不关电源造成严重浪费或由此引起火灾、不关水造成浪费或由此引起水患,不反锁门窗造成仪器设备被盗等。
第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所辖部门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要常抓不懈,特别是经常检查督促实验室管理人员及办公室人员关水、关电、关门,做到防火、防盗等,防患于未然。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对科学实验大楼及所有教学楼、图书馆的楼栋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各系部负责所辖实验室实验员、机房管理员、系部干事和实训课教师的安全教育,其余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三条 凡发现下班后未关电、关水、关门,窗尚未酿成直接后果的,不论任何客观理由一律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对直接责任人记责任事故一次,扣当月岗位津贴50元以上,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扣当月岗位津贴20元以上。
第四条 凡经认证由于下班后未关电、关水、反锁门窗并酿成一定后果的(损失财产价值不足1万元),不论任何客观理由一律认定为严重安全责任事故,对直接责任人记严重责任事故一次,扣当月岗位津贴的50%以上,并在全院予以通报;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扣当月岗位津贴的5%;并按9:1的比例共同赔偿所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的10%以上。财产损失价值由学院分管副院长,教务、后勤、财务、纪检、保卫等部门共同认定,负责直接责任的临时用工人员、内聘人员无条件解聘。
第五条 凡经认证下班后未关电、关水、反锁门窗且酿成重大后果的(损失财产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论任何客观理由一律认定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一次,扣除当月岗位津贴,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扣当月岗位津贴的20%;在全院予以通报,并按9:1的比例共同赔偿所造成的公共财产部分损失,赔偿起点为1000元,损失在1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万元损失增加赔偿金额500元。财产损失价值由学院分管副院长、教务、后勤、财务、纪检、保卫等部门共同认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临时用工人员、内聘人员无条件解聘。
第六条 上述财产直接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观察发现门窗水电设施的直接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后勤维修人员,联系不方便时可报告本部门直接管理人员或部门第一负责人。
第七条 后勤维修人员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维修,确有困难的要作好答复解释工作。由于后勤处的主观原因维修不能及时到位,以至造成直接安全责任事故以上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上述责任。
第八条 凡办公室、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因非人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破、损,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直接管理部门报告,并由部门在实验室财产登记本(单)上予以认定并签署意见。
第九条 凡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徇私而造成学院财产损失的追究该管理人员责任,一经查实,予以行政记过处分,与实验员共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条 凡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特别是不正确操作或未及时维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机房的过早报废、机房电脑不能正常使用、不合常规的过量维护费用、投影机的频繁有偿维修等超常有偿维修、配件购置等,经由聘请专家组论证认定后,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视为技术不称职,解聘现岗位。
第十一条 凡在教学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或教辅人员未能及时预见并警示学生操作或实习的安全隐患,造成学生的人身伤害的,追究相关教师及教辅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教师和教辅人员予以行政记过处分,双方按3:1的比例共同赔偿所有经济损失的30%以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要开除工作,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财产损失价值和责任按上述第五条规定认定后,由相关行政处室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交由学院人事处和财务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涉及到教学场所的财产、人员安全事故由教务处负责查处,涉及到其它方面的由相关处室、系部负责查处,学院保卫部门负责总体协调。本规定从2007年4月1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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