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和校风建设,鼓励在校学生热爱专业,刻苦学习,勤奋向上,积极进步,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设立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干部”、“优秀团员”、“十佳青年”、“优秀毕业生”等奖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项的评定
第四条 具备奖项评定条件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在籍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参加奖项评定。
第五条 “优秀团员干部”、“优秀团员”、“十佳青年”、“优秀毕业生”按学年评定,其他奖项按学期评定。
第六条 评定的原则:
l、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奖项不重复享受原则。
3、尊重捐助方意愿的原则。
第七条 评定的基本条件:
l、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敢于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
2、按规定缴清学费等各种费用。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评奖资格:
1、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影响社会、学院稳定的;
2、考试舞弊、学习成绩不及格的;
3、违反校纪,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4、严重违法,受到国家有关机关追究的。
第三章 奖项评定程序及表彰
第九条 辅导员(班主任)依据评选条件对申请奖项评定的学生认真筛选,然后指导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审批表,系(部)签署意见后,送学生保卫处(以下简称学保处)审核,再由学保处汇总,报学院批准。
第十条 评奖后,学保处负责组织召开全院学生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表彰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作为推荐就业、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奖项的评选比例及条件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一般控制在1%以内,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操行考核成绩90分以上;
2、未受过任何处分;
3、考试课程单科成绩85分以上,考试课程平均成绩90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优秀;
4、体育成绩优秀;
5、病假与事假均不超过5天。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 评选一般控制在5%以内,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操行考核成绩85分以上;
2、未受过任何处分;
3、考试课程单科成绩80分以上,考试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良好;
4、体育成绩良好;
5、病假与事假均不超过7天。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评选一般控制在学生干部的1%以内,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操行考核成绩90分以上;
2、担任各级学生干部;
3、未受过任何处分;
4、考试课程单科成绩80分以上,考试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良好以上;
5、体育成绩良好;
6、病假与事假均不超过5天。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一般控制比例为:班级、系部学生干部在15%以内,院级干部在20%以内,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操行考核成绩85分以上;
2、担任各级学生干部;
3、未受过任何处分;
4、考试课程单科成绩70分以上,考试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及格以上;
5、体育成绩及格;
6、病假与事假不超过10天。
第十六条 “优秀团员干部”评选一般控制在团员干部的15%以内,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l、操行考核成绩90分以上;
2、担任各级共青团干部;
3、未受过任何处分;
4、考试课程单科成绩70分以上,考试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及格以上;
6、体育成绩良好;
7、病假与事假不超过10天。
第十七条 “优秀团员”评选一般控制在团员的10%以内,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操行考核成绩85分以上;
2、未受过任何处分;
3、考试课程单科成绩75分以上,考试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良好以上;
5、体育成绩良好;
6、病假与事假均不超过10天。
第十八条 “十佳青年” 评选,全院共10名,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操行考核成绩95分以上;
2、考试课程成绩单科成绩90分以上,考试课程平均成绩95分以上;考查课程单科成绩优秀;
3、体育成绩优秀;
4、原则上无病假与事假。
5、连续两学期获院级以上个人奖项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一般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的择业观,主动面向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
2、获得省级个人荣誉称号或两次以上获院级个人荣誉称号;
3、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曾获得省级及以上竞赛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国家、省、市各项竞赛获奖,学院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归学保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下学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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